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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zfb/2023-0004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4-28
 文  号  眉府办发〔2023〕5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4-2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35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组织实施

立法计划确定的牵头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立法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试行)》(市政府令第12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和保障措施,推进立法调研、起草、论证等环节具体工作。对调研论证类立法项目,要根据实际确定调研方式和重点,提高调研的实效性,形成调研成果。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年度立法计划。

二、强化多方参与

进一步完善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扩大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重大行政管理措施和新设行政处罚等,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估。

三、提升工作质效

各牵头部门(单位)要建立工作进度表,按时推进,杜绝照搬照抄,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切实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调研论证类立法项目,牵头部门(单位)要按要求组织开展调研,在当年形成调研报告。


附件:眉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8

附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


立法

类别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牵头部门

地方性

  法规

(草案)

1

制定类

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

制定类

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

地方

政府

规章

1

制定类

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

调研论证类

眉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

调研论证类

眉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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