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fb/2022-0015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6-17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22〕32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06-16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2〕32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眉山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美丽繁荣和谐的高品质生活城市,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建设成都都市圈高质量发展新兴城市总体目标,紧扣“东坡故里、品质眉山”定位,将城市有机更新与“宜居公园城市、现代消费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有机融合,塑造人性化城市、人文化气息、人情味生活,让更多人喜欢眉山、向往眉山、留在眉山,实现城市布局更科学、功能更完善、产业更合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指导眉山中心城区(东坡主城区、彭山主城区)的城市有机更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有机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功能全面完善,产业结构、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 城市有机更新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循“少拆多改、注重传承”的原则,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延续历史文化传承、维护城市脉络肌理、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补齐城市短板,注重功能提升,增强城市活力。
第六条 城市有机更新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受益、公平公开的原则,将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片区优先纳入更新范围,做好城市有机更新专项规划,以片区为单元推动整体更新。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明确工作职责。
(一)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统筹协调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东坡区人民政府、彭山区人民政府职责。东坡区人民政府、彭山区人民政府是推进本辖区城市有机更新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辖区内城市有机更新工作。
(三)市级相关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工作的推进。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推动城市有机更新工作。
第三章 实施步骤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东坡主城区城市有机更新总体策划,彭山区人民政府编制辖区内的城市有机更新总体策划。总体策划要明确更新区域范围、更新单元划分、目标定位、更新内容、时序安排、政策措施、资金保障等。
第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眉山市城市有机更新专项规划》和《眉山市城市有机更新导则》。
第十条 开展区域评估,综合群众意愿、区域现状、社会稳定风险、资金平衡等方面因素,论证城市有机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 以城市有机更新区域评估结果等为依据,东坡区人民政府、彭山区人民政府确定城市有机更新单元内的更新项目(一个更新单元内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编制城市有机更新实施计划,按相关程序审定后组织实施。实施计划应包括城市有机更新单元内的具体更新项目、边界和规模、实施主体、投融资模式、进度安排等内容。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列入各级政府投资实施计划。
第四章 实施方式
第十二条 各实施主体应当选取国内一流的策划、设计、运营团队,根据城市有机更新实施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更新方式、实现途径、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等内容。
实施方案以相关规划为指引,对城市功能、业态、形态等进行整体策划和方案设计,优化调整传统产业,塑造新兴城市业态,高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有机更新。
第十三条 城市有机更新坚持策划、设计、运营一体化,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力求实现项目自身盈亏平衡。
第十四条 城市有机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推动实施。
(一)保护传承。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和功能优化,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不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二)优化改造。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
(三)拆除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阻碍交通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按照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
(四)控制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文化的关系。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低于50%。
第十五条 城市有机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城市有机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
城市有机更新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第十六条 鼓励将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东坡区人民政府、彭山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履约协议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区域内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划、确保总容积率指标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容积率指标在片区内相同用地性质的未出让地块间进行平衡转移;实施建设用地容积率转移平衡及调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经批准后5年内可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鼓励用途兼容使用。鼓励地上地下同步实施综合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区域内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结合城市有机更新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九条 根据城市有机更新地块具体情况,供应土地采用拍卖、挂牌、划拨等方式。
第二十条 城市有机更新涉及搬迁补偿的,可采取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作为项目开发建设主体,东坡区人民政府、彭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搬迁补偿后,移交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探索城市有机更新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建设模式。
第二十二条 设立城市有机更新基金,用于支持城市有机更新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等,以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对城市发展需要且难以实现平衡的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对城市有机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筹措。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利用城市更新项目发行信用债券筹措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从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用地调整、金融等方面单独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推进城市有机更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东坡区人民政府、彭山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十六条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仁寿县人民政府、洪雅县人民政府、丹棱县人民政府、青神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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