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22-0000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1-14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22〕3号 | 公文种类 | 意见 | ||
成文日期 | 2022-01-13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眉府办发〔2022〕3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精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幼有所育”决策部署,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整合各级各类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
二、工作目标
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典型引领、形式多样,循序渐进、不断提升”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具有眉山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规范管理体系。到“十四五”末,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2022—2023年,开展集中攻坚行动,全市托位总数达到10350个,普惠托位占比达30%以上;2024—2025年,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市托位总数达到13500个,普惠托位占比达5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促进家庭照护能力提升。
1.保障婴幼儿家庭权益。落实国家产休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保障职工劳动权利,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职工重返工作岗位。〔责任单位: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以下均需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落实,不再单列〕
2.健全支持指导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体系,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服务功能。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妇女儿童之家等平台,为家庭提供婴幼儿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与儿童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
3.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推进“医育结合”,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好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口腔保健、心理健康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推动社区资源优化配置。
1.配齐社区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应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逐步配置完善。支持以集中配建方式统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到2025年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2.推进服务资源下沉。发挥社区综合服务体的功能,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支持和引导基层各类机构、组织依托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退休教师及医生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构建多元化服务供给体系。
1.优先发展普惠性服务。加快推进公办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调动医疗卫生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积极性,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中的带动作用。积极参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2.推动托幼一体化发展。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推动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在新建、扩建幼儿园时,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实际设置适当比例托班。(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卫生健康委)
3.发展多种形式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要,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支持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引进培育托育连锁品牌,满足部分群众的个性化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
(四)强化照护服务质量保障。
1.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托育机构设置管理标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达标提能专项行动,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设一批多功能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2.建立综合评价制度。制定婴幼儿膳食营养标准,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建立卫生保健指导员制度,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传染病监控等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探索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评价标准,定期开展综合质量评价,并强化结果运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加强服务队伍建设。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工作待遇,完善社会保障,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建立健全规范管理体系。
1.严格登记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登记备案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登记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2.强化综合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重点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保障。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婴幼儿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眉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务目标考核,纳入重大民生工程。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积极稳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及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二)强化协作配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格局。探索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及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三)强化政策支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存量房屋和设施等闲置资源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制定财政支持措施,加强信贷保险支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眉山银保监分局)
(四)强化示范引领。坚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责任单位: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学育儿知识,宣传先进典型,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附件:眉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部门职责分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3日
附件
眉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及部门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部署,统筹协调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审议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二、领导小组组成成员
组 长:黄 河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晓丽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戴林莉 市政府副市长
宋良勇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胡 徐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杨翔宇 东坡区人民政府区长
杨 静 彭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明 宇 仁寿县人民政府县长
周代军 洪雅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
曾建军 丹棱县人民政府县长
邱 磊 青神县人民政府县长
刘 波 市委编办主任
韩 杰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彭 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廖仁军 市教体局局长
周茂云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建祥 市民政局局长
刘汉学 市财政局局长
徐智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乐勤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梅 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蒋传德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严明宇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杨德志 市国资委主任
王世林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 枫 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徐 萍 市税务局局长
王 艳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李永康 团市委书记
王学芳 市妇联主席
劳海燕 眉山银保监分局局长
何 涛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委编办:负责事业性质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区)申报“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督促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推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市教体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婴幼儿照护机构开展治安防范。
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推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婴幼儿提供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财政资金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落实相应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日常管理,监督执行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及时组织消防设施验收。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婴幼儿早期发展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与业务指导。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和监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相关金融政策支持。
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眉山银保监分局: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金融保险政策支持。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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