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21-00063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07-06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21〕14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7-02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1〕14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工业项目标准供地、拿地即可开工,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要求,现就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通知如下。
一、明确改革要求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把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作为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与“亩均论英雄”改革有机衔接,按照“事先作评估、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通过“标准地”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亩均论英雄”,建立土地使用标准体系,创建工业用地“标准地”模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工业项目监管方式,构建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改革目标
2021年,眉山天府新区、全市7个省级开发区启动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工作,各采用“标准地”供应工业项目用地不少于1宗;2022年,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宗数比例30%以上;2023年,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三、明确改革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完成前置审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各开发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整体或分地块组织完成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安全评估、防洪影响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文物影响调查等区域评估,减少后期论证调查。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的不同评估事项可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评估结果公开发布,作为审批事项及制定产业准入的要求,为“标准地”出让指标设置夯实基础。同时,将评估结果纳入告知承诺,用地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遵守。
(二)建立指标体系,公开发布社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园区产业定位、产业发展现状,对每个地块制定符合园区实际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相关控制指标包括:项目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面积工业增加值等经济类指标;能耗总量、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等能耗类指标;环境容量、水土保持、单位排放增加值等环境类指标;容积率、绿地率、用地性质、建筑风貌、建筑密度、地下空间开发等规划类指标。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还可根据园区特点,将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特色指标纳入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应根据各园区发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完善。
(三)按标供应土地,签订建设协议。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要将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控制指标、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文本等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供应。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同时,与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明确税收贡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控制性指标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开工(竣工、达产)的核验办法、整改期限、整改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鼓励对标准厂房等具备条件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四)优化审批服务,拿地即可开工。“标准地”供应后,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对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作出审批承诺。推进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报建审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一窗受理”服务模式。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标准地”项目,在用地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五)按标开工建设,对标组织核验。项目开工后,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控制性指标和自身承诺实施建设。发现违反承诺和不按“标准地”指标实施建设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项目竣工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对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控制性指标及有关事项进行联合验收。
项目达产后,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出让合同和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对能耗、环境、亩均税收等指标开展达产复核。
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工业企业,协议或合同约定有整改期限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约定整改期限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要求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六)开展全程监管,建立信用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全流程各环节监测复核机制,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承诺事项和相关规定建设、投产和运营。项目正常运营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亩均效益开展综合评价,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未按规定履行承诺的,将失信信息归集推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信用中国(四川)”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明确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21年6月—2021年7月)。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召开部署会议,开展专题调研,形成初步工作思路。园区管委会要在7月底前分别制定园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经济合作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市政府批转执行;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7月底前制定本辖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二)标准制定阶段(2021年7月—2021年8月)。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在7月底前完成各自管理范围内区域评价。园区管委会要在2021年8月底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并向社会公布;眉山天府新区、其他省级开发区要在8月底前,由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控制性指标,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制度完善阶段(2021年8月—2021年9月)。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审批承诺事项、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完善操作流程和奖惩措施,形成“标准地”供应和监管制度体系。
(四)试点推进阶段(2021年9月—2021年11月)。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工业“标准地”供应地块,试点开展“标准地”供应。
(五)推广应用阶段(2021年11月—)。
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推广、边深化,完善“标准地”实施意见,形成全产业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改革模式。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协调解决推进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各开发区要主动作为,积极组织制定本开发区工业“标准地”相关制度体系,稳步开展工业“标准地”供应工作,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提供制度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切实加强统筹,左右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产业准入、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达产复核验收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指标体系建设、土地供应方案编制、登记发证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经济合作部门负责指导投资建设协议、按“标准地”招商引资等工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审批改革等工作;科技、生态环境、水利、文广旅、应急、审计、统计、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指导开展区域评估、指标体系、制度政策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工作指导,严格督促检查。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组织对各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推进不力、消极应付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完善成果汇集,创建眉山经验。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梳理、分析、研判,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举措,总结典型做法,汇集改革成果,形成眉山经验。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宣传力度,深入宣传报道改革中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确保我市“标准地”改革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级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2.“标准地”具体项目实施流程
3.控制性指标参考目录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附件【附件1—3.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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