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mzj/2025-00045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5-06-09 |
文 号 | 眉市民政规〔2025〕2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5-30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司法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眉山市委员会 眉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市儿童福利院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党群工作部、公安分局、政法委(司法局)、财政金融局、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各县(区)民政局、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团委、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保障制度,引导孤儿成年后积极平稳地回归社会,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市儿童福利院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眉山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1年及以上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以下简称:成年孤儿)。其中:在全日制学校(含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就读的孤儿延长至毕业,在部队服役的孤儿延长至义务期满。
二、安置原则
(一)社会化安置原则。具备回归社会所需的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孤儿,按照“谁送入谁安置”原则,由送入地(捡拾地)民政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安置工作,相关部门配合落实户籍、资金、就业、住房、医疗等保障。不能明确送入地(捡拾地)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市儿童福利院统一负责安置。
(二)集中安置原则。不具备回归社会所需的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孤儿,按照“市级集中安置”原则,由市社会福利院集中安置,精神障碍患者依照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置。
三、安置方式
(一)社会化安置。经综合评估和司法鉴定,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给予社会化安置,促进其回归和融入正常社会生活。
(二)集中安置。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其他不适合社会化安置的孤儿,从市儿童福利院转入市社会福利院安置,享受转入机构供养标准。
四、安置程序
(一)组织开展评估。市儿童福利院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6个月内组织社会工作、医疗、康复、教育等专业人员成立评估小组,对孤儿生活能力、劳动能力、是否存在生活不能自理或其他不适合社会安置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市儿童福利院负责联系司法鉴定机构对成年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延长至毕业)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待安置成年孤儿需经孤儿本人签字确认。
(三)提出安置意见。市儿童福利院依据评估报告、体检报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有效期6个月内)、残疾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对孤儿是否具备回归社会能力提出意见,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2个月填写《眉山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审批表》,提交市民政局审批。
(四)孤儿安置审批。市民政局在收到《眉山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审批表》后15日内完成审批。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由送入地(捡拾地)民政部门将安置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五)解除供养关系。市儿童福利院持《眉山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审批表》与安置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自移交手续办结之日起,市儿童福利院与孤儿解除供养关系不再承担监护职责,同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予以减员,次月起停止对该孤儿的相关保障。
(六)迁移户口关系。能明确送入地的成年孤儿,解除供养关系后,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及时对接同级公安户籍部门,在2个月内完成户口迁移工作。不能明确送入地的成年孤儿,解除供养关系后可自主选择迁移。
五、安置保障
(一)社会化安置保障。
1.一次性经济补助。解除供养关系后,送入地(捡拾地)民政部门按照本年度集中供养孤儿生活费标准,给予成年孤儿18个月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家具、电器、厨具等居家生活必需品购置等,成年孤儿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安置地民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监管平台一次性发放至孤儿本人社会保障卡,不计入家庭(个人)年收入。
2.过渡性生活补贴。安置过渡期时限为一年,从解除供养关系后次月起算。过渡期内,送入地(捡拾地)民政部门按照本年度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成年孤儿发放生活补贴,每月10日前将基本生活费发放至孤儿本人社会保障卡,不计入家庭(个人)年收入。
3.就学儿童安置前保障。对市儿童福利院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含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就读的成年孤儿,市儿童福利院可按其毕业时间解除供养关系。就学期间,送入地(捡拾地)民政部门按照本年度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给予保障,不能明确送入地(捡拾地)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二)集中安置保障。
1.纳入特困保障。集中安置成年孤儿,年满18周岁后2个月内,由送入地(捡拾地)民政部门牵头,市儿童福利院协同,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依规将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过渡期养育保障。自申请特困人员救助起至完成集中安置前,由市儿童福利院继续养育,养育时长最高不超过3个月。
六、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市儿童福利院提前做好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政策宣讲、就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引导其树立自立自强意识,跟踪了解成年孤儿安置后的生活、就业、心理等情况并建立相关台账;协同安置地民政部门加强安置经费的监管、审核,确保安置经费使用正规有序;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就业、住房等方面给予成年孤儿关爱帮扶,在相关部门出台涉及成年孤儿有关政策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确保成年孤儿保障政策不出现滞后和遗漏。
(二)教体部门负责按照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落实孤儿免费就读公办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免试免费就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等政策;成年孤儿仍在学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
(三)公安部门负责成年孤儿户口迁移落户登记。成年孤儿或监护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户口可迁移至住房处;无合法稳定住房的,根据成年孤儿意愿可迁移到单位集体户或者安置地公共集体户。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成年孤儿的司法鉴定工作;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成年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五)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成年孤儿安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预算。送入地县(区)财政部门将孤儿社会化安置费用和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不能明确送入地(捡拾地)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费用和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市级预算予以保障。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年孤儿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自主就业或创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培训等支持和帮助。对于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的成年孤儿,残联可纳入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范围帮扶就业。
(七)住建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解决居住困难。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护。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成年孤儿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落实。
(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安置前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保障待遇落实。
(十一)共青团组织负责动员青年积极参与心理辅导类志愿服务,为引导孤儿融入社会提供有效帮助。
(十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保障政策。残联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援助和职业技能培训。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眉山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审批表
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司法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眉山市委员会 眉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30日
附件【眉山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审批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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