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hbj/2020-00128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0-04-24 |
文 号 | 公文种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
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及《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实行建设项目环评“三个一批”(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行“三个一批”环评管理
(一)豁免管理一批
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附件1),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中的临时性项目,可以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承诺审批一批
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涉及《名录》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附件2),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参考我厅制定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附件3),做好环评审批改革相关工作。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开展技术复核,加强环境执法监管,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切实将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快推进一批
继续加快环评审批进度服务国省重点项目。细化落实《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环评审批进度促进复工复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环函〔2020〕94号)相关要求,动态更新国省重点项目清单,主动跟进服务。创新环评管理方式,对开工急需和环境问题复杂的重点项目,参考我厅制定的重点项目环评预审工作方案(附件4)试行预审,项目实质开工前完善环评批复手续。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建设,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查、审批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建立生态环境执法联络员责任制,项目建设中,协调指导解决项目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指导企业按照环评文件,科学合理制定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定期不定期开展现场指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指导服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开展自主验收工作,实现全过程服务。
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现“三个优化”执法监管
(一)优化现场执法检查。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物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价等级为一二级的,环境信用评价为诚信的企业,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已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环境信用良好、近一年无环境违法记录的重点监管企业,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环境制度体系不健全、群众反映强烈、环境信用不良、近一年有两次及以上违法记录的企业,在移动执法系统中,设置为特殊监管对象,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二)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突出重点,灵活运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对企业开展抽查。对污染轻、风险低、守法意识强的企业,主要采取线上监管,着重加强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热点网络等大数据应用,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视频联网等方式开展线上抽查,并做好记录;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企业、涉重涉危等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企业,采取“科技+现场”监管,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巡查等手段开展外围排查,发现异常情况再进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三)优化环境行政处罚。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界限不清的,除可能引发重大环境安全或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外,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措施;对复工复产企业存在手续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以督促整改为主;对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第七条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一律免予行政处罚;对纳入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的项目,免予建设项目审批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如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不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出现环境失信行为的企业,暂不将其列入环境信用不良企业名单;对因受疫情影响严重且符合污染治理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积极对接税务部门,支持企业依法依规申请减免缓缴环境保护税。
三、筑牢环境底线,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对违法排放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利用疫情防控特殊时段,违法排放污染物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偷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扛起主体责任,抓好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的贯彻落实。依法依规并坚守原则底线,坚持质量第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建立环评和执法工作推进情况月报告机制,在每月18日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书面报送我厅。同时在官方网站、各类环评管理信息系统中,以显著位置、醒目形式提示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相关举措。本通知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对行之有效、广泛认可的措施,可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附件:1.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的项目名录
2.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项目名录
3.四川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重点项目环评预审制工作方案(试行)
5.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6.环评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月汇总表
7.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生态环境执法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驻厅纪检监察组,各市(州)纪委监委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1
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的项目名录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登记表 |
2 |
3 |
植物油加工 |
||
3 |
6 |
肉禽类加工 |
||
4 |
8 |
淀粉、淀粉糖 |
||
5 |
9 |
豆制品制造 |
||
6 |
10 |
蛋品加工 |
||
7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
8 |
12 |
乳制品制造 |
||
9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10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
11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
12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17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
13 |
18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
14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21 |
服装制造 |
|
15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6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2 |
工艺品制造 |
|
17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
18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5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
19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3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登记表 |
20 |
114 |
批发、零售市场 |
||
21 |
115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
22 |
116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
23 |
118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
24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
25 |
123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
26 |
124 |
加油、加气站 |
||
27 |
125 |
洗车场 |
||
28 |
126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
29 |
127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
30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80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 |
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
附件2
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项目名录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一、畜牧业 |
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执行)。 |
报告书 |
2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报告表 |
3 |
3 |
植物油加工 |
报告表 |
|
4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报告表 |
|
5 |
6 |
肉禽类加工 |
报告表 |
|
6 |
7 |
水产品加工 |
报告表 |
|
7 |
8 |
淀粉、淀粉糖 |
报告表 |
|
8 |
9 |
豆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9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10 |
12 |
乳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1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2 |
14 |
盐加工 |
报告表 |
|
13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报告表 |
|
14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5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0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报告表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1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17 |
32 |
工艺品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18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69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报告表 |
19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70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报告表 |
20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71 |
汽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21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报告书、 报告表 |
22 |
7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船厂除外)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3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4 |
75 |
摩托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5 |
76 |
自行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6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7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78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除外) |
报告书、 报告表 |
28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80 |
计算机制造 |
报告表 |
29 |
8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0 |
82 |
电子器件制造 |
报告表 |
|
31 |
8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报告表 |
|
32 |
84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3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34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94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5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6 |
三十六、房地产 |
106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报告表 |
37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7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报告表 |
38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报告表 |
|
39 |
120 |
旅游开发 |
报告表 |
|
40 |
1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报告表 |
|
41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报告表 |
42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报告表 |
|
43 |
173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报告表 |
|
44 |
174 |
长途客运站 |
报告表 |
附件3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
工作方案(试行)
一、工作目标
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转变管理方式,着力提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更加有力支撑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工作,参考本方案中明确的试点范围、工作程序等,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切实将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方式
环评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的申请,生态环境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项目开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生态环境部门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实质性评估、审查,经公示完成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按照承诺书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完成承诺事项,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试点范围
各市(州)可结合实际,按照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与民生相关等原则,在附件2基础上适当拓展试点范围。本通知印发以后拓展试点范围的应经市(州)政府审议同意后实施,并报生态环境厅备案。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常规的行政审批方式审批。
四、工作程序
(一)告知。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书等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申请人递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等。
(二)承诺。申请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对建设项目属于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性、知晓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受理。生态环境部门对收到的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对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范围的项目依法予以退回。
(四)公示。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项目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后,应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公示和拟批准公示,其中报告书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告表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生态环境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在公示期满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技术复核。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应在印发批复文件后1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是否规范的复核。生态环境部门可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复核,也可自行组织专家复核,相关费用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对复核中发现建设单位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并可以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承诺制审批。
(二)加强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发现建设单位虚假承诺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或者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记入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三)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技术复核中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漏项或弄虚作假等质量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人员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我厅将把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纳入2020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复核范围,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统筹协调工作。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按照审批权限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工作,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在实施中要建立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台账,对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分析。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技术和政策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相关经验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浓厚氛围,让各级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充分了解环评改革的政策,让企业切实享受到改革的红利。要加大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宣传力度,曝光负面典型,正确引导实施好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我厅将把有关市(州)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三)建立容错机制。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精神,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鼓励干事、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试点工作中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对旨在推动工作发生的失误或无意过失,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有和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不予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四)强化技术支撑。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结合本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细化落地应用,将“三线一单”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支撑。要不断强化环评审批能力和环评技术评估能力建设,严格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确保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不降低。要不断健全完善环评专家库,充分发挥好专家咨询服务作用,为环评审批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要切实保障环评审批相关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附件: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
申请单位(或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
编制主持人: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行政审批机关:
行政审批告知事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列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适用范围
《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项目名录》中的项目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但以下五类项目除外:
(一)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
(二)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的项目;
(三)申请人在企业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项目;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项目;
(五)不符合四川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相关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
三、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
准予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四川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
(四)建设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五)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我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建成后不改变所在区域各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等级;
(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七)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达标、改善;
(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须切实可行;
(九)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的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当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审批的请示及同意公示的函(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2份,WORD电子文档1份);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及公示版本、主动公开证明材料、可公开情况的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原件各1份,PDF电子文档1份);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基础信息表(EXCEL电子文档1份);
(五)纳入本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总量来源证明(原件1份)。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上签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生态环境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经生态环境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是行政审批决定的组成部分。
申请人自愿做出承诺的,并且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当即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
六、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的1个月内,将按照审批权限,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是否规范进行核查。对复核中发现建设单位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并可以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自行承担。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生态环境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建设项目不属于实行告知承诺范围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不符合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生态环境部门在复核及后续监管中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违反承诺、情节恶劣的,将从严处罚。
七、诚信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承诺事项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建设项目属于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晓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自身能够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能够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和生产运营;
(七)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八)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九)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承诺事项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导则的规定,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工作,并按照国家及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
(二)本单位已经知晓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符合实施告知承诺的条件,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与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四)本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同意生态环境部门将本次技术服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盖章):
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保管,一份由生态环境部门保管。《申请人承诺事项》由申请人及行政审批机关签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承诺事项》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盖章及编制主持人签字。
2.本承诺书作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
附件4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重点项目环评预审制工作方案(试行)
一、预审目的
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前提前介入、超前服务,把困难和问题化解在前端,以利后端审批快速推进,同时便于项目开工其他手续同步推进,不因环评未批而受限。
二、预审对象
开工急需和环境问题复杂的国省重点项目,以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提前研判环境可行性的项目。
三、工作内容
综合运用“三线一单”技术手段、专家咨询等方式,对项目环境可行性进行预判,识别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相应出具支持的预审意见、有条件支持的预审意见和不予支持的预审意见。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或党政部门提出环评预审服务的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后,行政审批处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二)预评估。委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预评估,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书面预评估意见。
(三)出具意见。行政审批处根据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预评估意见,出具预审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处要加强与建设单位或党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国省重点项目主动跟踪服务。
(二)加强技术支撑。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要做好重点项目环评预审的技术支撑,充分运用“三线一单”等辅助预判工具,并进一步强化环评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好专家咨询服务作用。
(三)保障工作经费。重点项目环评预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5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序号 |
类别 |
行业 |
纳入条件 |
执法要求 |
1 |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
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
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可纳入清单 |
尽可能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除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形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
2 |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
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
视其环境守法、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实际复产情况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点位等情况,可纳入清单 |
|
3 |
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 |
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 |
||
4 |
重大工程项目 |
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 |
近一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环境违法记录,或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或近一年内无环境污染投诉的,可纳入清单 |
|
5 |
重点领域企业 |
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力装备制造等领域企业 |
||
6 |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价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企业 |
—— |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价等级为一级和二级且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的企业,可纳入清单 |
—— |
7 |
其他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 |
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的企业 |
企业环境信用良好,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企业,可不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 |
将在线监控数据作为检查的重要依据,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为主 |
附件6
表1 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实施情况月汇总表
(样表)
序号 |
市(州) |
县(区、市) |
主要落实举措 |
环评审批数量 |
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
豁免的30个小行业登记表数量(可估算) |
|||
总数 |
其中44个小行业环评审批数 |
总数 |
其中44个小行业告知承诺制审批数 |
审批平均时长(工作日) |
|||||
1 |
|||||||||
2 |
|||||||||
... |
注:主要落实举措包括出台文件、召开会议、开展培训或调研指导等。
表2 疫情防控急需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情况月汇总表
(样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所在省 |
所在市(州) |
所在县(区、市) |
三类项目类别 |
行业类别 |
环评文件类别 |
主要产品 |
产能 |
环评应急 服务方式 |
项目投资(万元) |
环保投资(万元) |
是否为典型案例 |
备注 |
1 |
||||||||||||||
2 |
||||||||||||||
... |
说明: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于每月18日前将表1和表2报送至邮箱,9月1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至邮箱。联系人: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处 安蕴馨;联系电话:028-80589285;报送邮箱:scjgc2004@126.com。
附件7
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市(州) |
纳入清单企业数量(个) |
出台配套、细化措施(发文) 数量(件) |
清单内企业环境违法立案处罚 数量(件) |
减免处罚 次数(次) |
合计 |
说明:
1. 减免处罚次数包括对清单内企业不予处罚、不采取强制措施、不采取限停产措施,或延长整改期限等措施的次数。
2. 各市(州)要结合双随机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于每月18日前至少报送一篇关于落实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信息简报,包括各类型企业数量、动态管理情况、亮点举措、取得成效、以及依法履职查处的重大违法典型案例等,同时报送工作情况汇总表至邮箱。
3. 9月18日前,报送正面清单工作总结至邮箱。
联系人:省执法总队 何佳颖
联系电话(028)80589120
报送邮箱:199182443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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