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解读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解读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简化审批手续
(一)《通知》附件1中10大类30小类行业原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中的临时性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二)《通知》附件2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设单位可以自愿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并在项目开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生态环境部门不开展实质性评估、审查,经公示完成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开工急需和环境问题负责的重点项目,试行环评预审制度,项目只需在实质开工前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建设,提高审批效率。
二、优化环境行政处罚
(一)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界限不清的,除可能引发重大环境安全或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外,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措施。
(二)对复工复产企业存在手续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以督促整改为主。
(三)对纳入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的项目,免予建设项目审批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等原因而未能如期缴纳罚款的,不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五)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出现环境失信行为的企业,暂不将其列入环境信用不良企业名单。
三、办理流程
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一)告知。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书等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申请人递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等。
(二)承诺。申请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对建设项目属于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性、知晓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受理。生态环境部门对收到的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对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范围的项目依法予以退回。
(四)公示。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项目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后,应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公示和拟批准公示,其中报告书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告表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生态环境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在公示期满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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