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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298/2020-00039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0-03-20
 文  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眉建发〔2020〕21号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各园(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一)严格资质管理。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和环保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接受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

(二)执行一站一证制。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批准的地址内按照一站一资质证书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借牌、挂靠。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预拌混凝土企业承揽的工程范围只能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禁止超越资质生产。我市行政规划区域内的无资质搅拌站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落实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强化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运输环节的质量管理,落实产品质量终身责任制。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开展原材料进场抽检,完善原材料贮存料仓设施,禁止不合格原材料进入生产环节。加强试验室管理,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校准,各类测项、设施齐全,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试验原始记录真实、规范。生产计量装置鉴定符合检验规定,重视改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工作,严格按标准要求掺加掺合料,提高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质量控制水平。做好产品出厂检验管理,提供预拌混凝土(砂浆)发货单、出厂合格证等交货检验资料。拌合物运输过程中严禁加水,杜绝违规违法运输行为。

(四)提升行业绿色环保水平。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要对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JGJ/T328-2014)和《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J51/T104-2018),因地制宜进行环保升级整改。加强生产站点扬尘噪音控制。集料(骨料)堆场、输送廊道、搅拌站(楼)等实现全封闭生产。配置满足环保标准的集尘除尘抑尘设施、安全装置和自动车辆冲洗设备。对固体废弃物、浆水、雨水和生产废水进行收集、分离和循环等处理。建设扬尘噪音视频远程在线监控系统。

三、明确预拌混凝土(砂浆)施工质量责任

(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有关规范标准,确定合理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签订预拌混凝土(砂浆)采购合同前,应当查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资质,不得采购使用无资质混凝土和未备案砂浆生产企业产品。禁止施工现场违法搅拌混凝土(砂浆)。严格依据规范标准进行混凝土(砂浆)浇筑和养护作业,合理组织施工,确保混凝土连续浇筑,禁止随意加水,不得使用已经初凝的预拌混凝土(砂浆)。逐步规范施工现场混凝土(砂浆)试件标准养护室设置和标准试件养护。做好同条件试块留置养护工作。完善试件送检流程。

(六)严把材料检测验收关。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进场检查和交货检验。严格执行试件现场取样、留量、养护和送检过程见证程序。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实施的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理。做好旁站和平行检验工作。纠正并报告现场预拌混凝土(砂浆)产品质量问题和不规范施工行为。施工现场使用无资质和未备案企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未纠正的,同时追究施工和监理单位责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和制度,不得接受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和未备案砂浆企业产品的试件送检,严禁出具无资质、未备案产品检测证明和虚假检测报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强化行业监管。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和各园(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暂扣或吊销企业专业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科、质量安全科、市绿色建材发展中心每月要开展至少一次日常联合巡查,市质安站参加对在建项目的联合巡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据管理权限通报给辖区政府、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相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7日

附件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一、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从事生产违法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5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3条、第37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5条、第12条、第17条的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实施处罚。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一站一资质证书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的,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第61条、第74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3条、第27条、第37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5条、第12条、第17条、《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实施处罚。

三、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违反质量管控要求的,根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等相关强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4条、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的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实施处罚。

四、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违反绿色环保生产要求的,根据《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JGJ/T328-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0条、第72条、第117条、第123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12条、第26条的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实施处罚。

五、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预拌混凝土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无资质、未备案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根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等相关强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实施处罚。

六、施工单位在“禁现”区域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15条、第27条的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实施处罚。

七、施工单位采购使用不合格、无资质、未备案的预拌混凝土(砂浆)、未按规范标准进行混凝土(砂浆)施工的,根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等相关强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7条、第7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第64条、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实施处罚。

八、施工单位未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检验、试块的,未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根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等相关强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实施处罚。

九、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和见证职责,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砂浆)按照合格签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实施处罚。

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和制度的,接受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和未备案砂浆企业产品的试件送检的,出具无资质、未备案产品检测证明和虚假检测报告的,未及时报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8条、第13条、第18条、第19条、第22条、第25条、第29条、第30条、第32条、《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6条、第8条、第10条、第12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的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实施处罚。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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