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298/2019-00253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19-10-14 |
文 号 | 眉建发〔2019〕195号 | 公文种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9-10-09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在建筑工地安装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的通知
眉建发〔2019〕195号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在建筑工地安装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按照《眉山市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眉委〔2018〕103号)、《眉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眉府函〔2018〕1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符合要求的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安装扬尘噪声监测设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噪声污染是环境污染的源头之一,切实抓好建筑工地扬尘、噪音污染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要求,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期盼的重要体现。应用信息化技术建设数字化污染管控系统、实现污染情况在线监测,实时、准确地把握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及关键工序的污染情况,不仅是企业实现精细化污染防控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时间安排
2019年12月31日前中心城区(东坡区、彭山区主城区)、岷东新区、甘眉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符合规模及周期要求的建筑工地全部安装扬尘、噪声污染在线视频系统。
2020年6月30日前全市规定范围内符合规模及周期要求的建筑工地全部安装扬尘、噪声污染在线视频系统。
三、安装要求
(一)规模及周期要求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施工周期大于6个月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市政管线工程、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设备及选址要求
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应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定的在线监测设备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2),与市建筑工地扬尘监测一体化管理平台实现良好兼容。监测设备供应商选择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由各企业自行选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凡符合要求,能实现与平台兼容的设备供应商均应纳入采购范围。
监测设备应安装在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区域。监测点位宜安装在主要出入口和施工车辆出入口,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在监测点周边,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物阻挡空气的流通。
(三)种类及数量要求
施工现场大门和车辆进出通道口设置1个扬尘噪声视频监测点,工地施工现场最高点至少设置1个视频监测点。应根据施工进度对监测盲区个别调整或者增设,实现对施工车辆进出通道、施工现场重点部位、施工作业面、基坑等区域实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自动抓拍上传和报警功能,相关信息数据实现与市建筑工地扬尘监测一体化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四、资金保障
根据《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文件精神,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将安装扬尘噪音监测设备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工地现场监测系统设备安装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施工单位应选择合格设备供应商进行安装,并接入市建筑工地扬尘监测一体化管理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设备安装及监测平台接入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细化进度要求,切实将在线监测作为推进本区域强化文明施工管理,减少施工扰民和环境污染的重要抓手。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推进计划,切实加强对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及监测平台接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协调安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支持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的支持,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强化与施工单位的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全面提升施工过程扬尘、噪声污染的防控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眉山市建筑工地扬尘噪音在线监测一体化平台接入设备对比办法
2.眉山市建筑工地养成噪音在线监测平台设备接入标准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9日
、
附件【附件2 眉山市建筑工地养成噪音在线监测平台设备接入标准.docx】 附件【附件1 眉山市建筑工地扬尘噪音在线监测一体化平台接入设备对比办法.docx】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