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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眉山城区出租汽车运价及建立运价气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1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调整眉山城区出租汽车运价及

建立运价气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眉市发改价格〔2013470

 

 

眉山城区各出租汽车公司:

为了疏导出租汽车运价矛盾,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川价发〔200721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433号)相关规定,在召开听证会基础上,报经市政府第三届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调整眉山城区出租汽车运价及建立运价气价联动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起步价由3.00/·次调整为4.00/·次,同时取消原1.00/·次临时燃料附加费。起步里程1公里不变。

车公里运价由超出1公里后按每公里1.40元收取调整为按每公里1.50元收取,每0.5公里计费一次,四舍五入整元收费。

夜间服务时段由0:00-6:00调整为23:00至次日6:00,夜间服务时段加收30%的夜间服务费。

空驶费、等候费、路桥通行费等按原规定不变,具体标准为:载客里程超过8公里单程载客的,加收单程运价50%的空驶费;等候时间10分钟之内不计费,超过10分钟的,每5分钟收取1车公里运价的等候费;路桥通行费由乘客按实承担;包车乘客双方协商一致的,可按双方协商价格执行。

二、建立运价气价联动机制

201310月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气价为基期价格(4/立方米),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累计升降幅度超过10%(含10%),同向调整运价0.10/公里。达到调价幅度后,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运价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再单独举行听证会。前次联动调价不足部分或过剩部分,允许下一次联动时累计计算。

三、各公司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衔接相关部门组织计价器调校。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出租车调价后的明码标价及新运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严禁出租汽车企业搭车上调承包费,保障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四、原眉价工〔2009180号、眉价工〔20107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从2013121日零时起执行。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3 1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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