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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洪雅县人民医院部份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2-10-10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关于调整洪雅县人民医院部份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洪雅县发改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洪雅县人民医院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903号)文件精神,结合你县实际,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适当调整床位费、住院诊察费

(一)床位费

一级病房:一人间59元/床·日,二人间44元/床·日,三人间32元/床·日,四人间26元/床·日。

二级病房:一人间38元/床·日,二人间27元/床·日,三人间25元/床·日,四人间22元/床·日,五人间16元/床·日。

(二)住院诊察费

每住院床日诊察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医师、主治医师26元,副主任医师29元,主任医师32元。

二、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宣传,规范价格行为。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必须明码标价,严禁擅自增设和分解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内省上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卫生局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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