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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 山 市 卫 生 局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1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眉市发改价费〔2012〕407号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903号)要求,为做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际,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9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于2012年10月25日前完成项目清理对接工作,将《新版项目规范》中确需合并、组合项目收费和确需保留的项目以及清理规范报告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发改委、市卫生局沟通。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2〕903号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卫生局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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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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