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大了对规范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宣传,并加强了对食品经营户及餐饮单位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要求,从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氨。7月24-25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侯永昌调研员率队对东坡区辖区内的眉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梅西超市、宝华市场、眉山大市场、味道长等食品经营企业、经营户及餐饮单位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实地勘查、查验进销货票证、台账,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来源和质量,派发关于禁止使用相关产品的宣传单张218份,发出督查意见书12份。经查,尚未发现有违法或超标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规范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宣传,督促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管理,杜绝使用过期、变质、含铝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行为;如果发现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户及餐饮单位有违法或超标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可拔打12331热线进行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