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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牧马镇白鹤村卫生站销售无标示中药饮片

发布时间:2014-06-11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201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彭山县牧马镇白鹤村卫生站药柜上有天麻中药,均无标识,用普通黑色塑料袋包装,且现场不能提供票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销售无标示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中药(甲珠); 2、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750(375×2)元。 罚没款合计: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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