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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关于2013年农民工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报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30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川府发〔2013〕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建保〔2013〕254号)、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棱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丹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棱府函〔2012〕174号)及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棱县农民工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2013年农民工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报名申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此次分配房源为“熊河碥”保障房小区(三期廉租房转化的公租房)二号楼6套和五号楼24套,共计房源30套,户型面积50平方米/套(两室一厅)。

二、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缴纳标准

房屋月租金标准3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费0.5元·月/平方米(参照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

三、申请报名时间

实物配租报名时间从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请对象

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居民,且在丹棱县丹棱镇城区(包括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和陶瓷建材产业园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务工人员。

五、申请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居民。

(二)持有丹棱县丹棱镇城区临时居住证明(以办理日期为准)且居住1年以上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至少1年以上)。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2013年县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382元。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丹棱县丹棱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以下,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单位住房。

(六)申请家庭及成员在丹棱县丹棱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前三年无住房转移行为。

农民工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年终奖、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公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六、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到户籍(临时户籍)所在地社区、园区管委会或丹棱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农民工保障性住房申请书》进行填报。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填写《农民工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三)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离异一年以上的需提供是否再婚证明(县民政局出具)。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六)家庭收入证明材料(由用工单位出具,包括工资、奖金等全年收入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须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实。

七、其他事项

(一)请各申请家庭在申请前仔细阅读,如实填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将取消其配租资格。

(二)该通知中其他未尽事宜按《丹棱县农民工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报名事宜请咨询丹棱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地址:丹棱县丹棱镇杨柳街80号,丹棱县房地产管理局三楼(住房保障办公室),咨询电话:028-37207655。

特此通知

 

 

 

 

 

                         丹棱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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