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城镇中低收入、新就业、自主创业、进城务工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极力做好我县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棱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丹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棱府函〔2012〕174号)及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棱县农民工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棱府发〔2013〕2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根据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现将我县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公共租赁住房及定向分配农民工公租房房源位于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此次分配房源共计150套,其中定向分配农民工公租房10套。户型分为四种户型:分别是A户型(两室两厅)、B户型(两室一厅)、C户型(两室两厅)、D户型(宿舍型)。
二、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缴纳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0.5元·月/平方米,定向分配农民工公租房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
三、申报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及定向分配农民工公租房申请时间为:2014年 9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
四、申请条件
(一)城区(包含各乡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以下,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丹棱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有私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2.申请人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未参加过房改购房或领取一次性货币补贴;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未转让私有住房。
3.经申请、审查、公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丹棱城镇户口或临时居住证明。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且在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3.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含大学生志愿者)。
4.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新就业人员;在城区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金且在城区居住一年以上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
5.本人及配偶在丹棱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有公有住房。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丹棱城镇临时居住证明,并居住1年以上。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的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1200元以下。
3.本人及配偶在丹棱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单位住房。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年终奖、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四)县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县级机关、县级企事业单位和在丹棱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五)申请人父母、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在城镇规划区有住房且人均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视为有住房资助能力家庭,不在保障的范围内。
(六)定向分配农民工申请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居民。
2.在丹棱县丹棱镇城区(包括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和陶瓷建材产业园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务工人员。
3.持有丹棱县丹棱镇城区临时居住证明(以办理日期为准)且居住1年以上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至少1年以上)。
4.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
5.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2014年县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257元。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丹棱县丹棱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以下,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单位住房。
7.申请家庭及成员在丹棱县丹棱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前三年无住房转移行为。
8.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民工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年终奖、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公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程序
各乡镇居民、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到户籍(临时户籍)所在地乡镇或社区领取《丹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进行填报;单位职工、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到丹棱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丹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进行填报。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承诺书,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城镇户籍的申请人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中户口簿、身份证;新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出具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明。
(四)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单位录用证明材料,单位出具的担保书;企业新进人员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单位出具的担保书;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
(五)城区居民退休人员出具领取养老待遇证明,在职人员出具单位工资发放明细,无业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或社区居委会出具无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出具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工资发放明细,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
(六)申请人家庭住房困难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在丹棱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无签订商品房备案合同记录的证明,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出具房屋权属证明;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七)县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劳模、英模提供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军队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书或证明材料;优抚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伤残证书;家庭成员现患有重大疾病的提供三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实。
符合定向分配农民工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到户籍(临时户籍)所在地社区、园区管委会或丹棱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农民工保障性住房申请书》进行填报。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填写《农民工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三)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离异一年以上的需提供是否再婚证明(县民政局出具)。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六)家庭收入证明材料(由用工单位出具,包括工资、奖金等全年收入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须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实。
六、申请配租面积
此次申请配租房源,原则上1-2人家庭只能申请配租宿舍型房源,3人家庭申请配租两室一厅房源,3人以上家庭可申请配租两室两厅房源,实际配租情况根据报名家庭人数构成比例及房源情况确定。
七、配租轮候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或取消其配租资格,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整套租赁或鼓励合租方式配租。
八、其他事项
(一)请各申请家庭在申请前仔细阅读,如实填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将取消其配租资格。
(二)申请家庭如有特殊情况需租住低楼层或成套型房源的,由申请家庭在报名时作出书面申请,并陈诉相关理由,提供相关手续。
(三)该通知中其他未尽事宜按《丹棱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丹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丹棱县农民工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具体报名事宜请咨询丹棱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地址:丹棱县丹棱镇杨柳街80号丹棱县房地产管理局三楼(住房保障办公室),咨询电话:028-37207655。
特此通知
丹棱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4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