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0〕38号)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棱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租赁标准,帮助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丹棱城区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由县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新就业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含大学生志愿者),新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丹棱城区户籍,在丹棱城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平衡、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实行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人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丹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乡镇(社区)、县发改(物价)、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国资、税务、统计、公积金管理、金融管理、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改造)、配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求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由县政府配套划拨土地,也可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开发项目面积的3%的比例配套建设,纳入相应招拍挂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包括配建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等。建成后的公共租赁房由政府无偿收回。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经营、维修等日常工作。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要求。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立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投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房产登记,但不得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变用途,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十三条 根据丹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数量、基本居住需求和居住水平,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数量、各类套型的面积标准。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申请、审查、公示,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并已取得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廉租房相关标准执行。
(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二)持有丹棱城区户籍或临时居住证;
(三)在丹棱城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配偶在丹棱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丹棱城区临时居住证,并居住1年以上;
(二)在丹棱城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本人及配偶在丹棱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用人单位或其他机构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直接向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提出申请。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相关程序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向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初次承租期满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续租。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入住手续时,由用人单位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公共租住房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住房保障实施机构2年内不再受理弃权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一)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二)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经复审不再符合租赁资格的,承租人必须及时退出。暂时无法退出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仍不退出的,1年内按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1年后按房屋所在地段2倍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负有及时维护、合理使用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即时解除租赁合同,由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收回承租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的;
(三)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
(四)合同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
因违法或不当使用造成房屋和家用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及市场租金水平,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其他机构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物价、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管调控。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承租人负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专存,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以及弥补租赁补贴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和收入状况,以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单位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他人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租赁双方当事人、担保人合法权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2
丹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规范丹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眉山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眉府办发〔2012〕1号)、《丹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丹棱城区、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乡镇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申请条件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以下,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有私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2.申请人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未参加过房改购房或领取一次性货币补贴;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未转让私有住房。
3.经申请、审查、公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丹棱城区户口或临时居住证明。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且在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3.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含大学生志愿者)。
4.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新就业人员;在城区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金且在城区居住一年以上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
5.本人及配偶在丹棱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丹棱城区临时居住证明,并居住1年以上。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的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1200元以下。
3.本人及配偶在丹棱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单位住房。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年终奖、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四)县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县级机关、县级企事业单位和在丹棱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五)申请人父母、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有住房且人均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视为有住房资助能力家庭,不在保障的范围内。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临时户籍)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承诺书,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中户口簿、身份证;新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出具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明。
4.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单位录用证明材料;企业新进人员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
5.城区居民退休人员出具领取养老待遇证明,在职人员出具单位工资发放明细,无业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或社区居委会出具无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出具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工资发放明细,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
6.申请人家庭住房困难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在丹棱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无签订商品房备案合同记录的证明,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出具房屋权属证明;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7.县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劳模、英模提供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军队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书或证明材料;优抚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伤残证书;家庭成员现患有重大疾病的提供三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实。
(二)城区居民、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籍(临时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单位职工、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三、审核程序
(一)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20天内完成初审后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15天;社区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属实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乡镇、县民政部门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复核后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复核意见报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20天内完成初审并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5天,申请人单位将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异议不属实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
(二)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对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用人单位及政府门户网站、住房保障网、丹棱电视台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三)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联合县纪委(监察局)、住建、社区、乡镇、县民政部门对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核实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用人单位及政府门户网站、住房保障网、丹棱电视台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视房源情况进行排队、轮候,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查和复核不合格的、公示有异议且异议属实的,应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单位。
(四)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程序公开进行。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前向社会发布房源信息及配租程序,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申请人申请用人单位或机构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直接由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或机构审核。
四、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期满后,经年度审查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续租,续租期为3年,续租期满后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重新申请。
(二)新就业和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从毕业当月算起累计租期不得超过5年;县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聘用期满或调离丹棱,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劳模、英模去世后特殊身份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家庭成员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再按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
(三)承租人租期满后仍符合保障条件要求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截止日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接受审核。
(四)单位职工、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入住手续时,承租人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用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控制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家庭人口相对应。单身人士配租控制面积30平方米以下;2人家庭配租控制面积50平方米以下;3人或3人以上家庭配租控制面积6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中只有父女、母子或兄妹的按3人家庭配租。超出控制面积部分实行市场租金。
(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6000元(保证金不计息),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按合同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年度缴纳,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同等地段市场租金的60%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七)其他机构或用人单位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
(八)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专业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承租人负担。物业管理费标准以不高于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物业管理费为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九)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时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十)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退出机制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2.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3.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4.其他方式放弃入围资格的。
(二)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和收入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单位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承租人的骗租行为将计入信用档案。
(三)县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在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在丹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了商品住房,必须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四)新就业、自主创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期内,已购买住房、在县城规划区内另行承租房屋或者已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五)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负有及时维护、合理使用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租房出租人及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取消其承租资格:
1.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
2.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改变用途的。
3.逾期2个月未缴纳租金的或累计6个月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4.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
5.其他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六)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承租期内经年度审核和抽查不再符合准入资格的,承租人必须及时退出。在监督检查中,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承租人确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的,报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同意,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仍不退出的,1年内按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1年后按房屋所在地段2倍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拒不退出房屋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建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费用。
(二)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房地产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丹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