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老楼危楼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办电【2014】7号)及眉山市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县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下列的各类危旧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均属于本次房屋安全大检查的范围:
(一)歌舞厅、影剧院、浴室、健身房、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建筑;
(二)教学楼、实验室、学生宿舍、幼儿园等学校;
(三)车间、厂房、仓库等生产建筑;
(四)居民住宅;
(五)需要安全检查的其他房屋建筑。
其中生产厂房、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校舍和居民住宅为本次检查的重点。
二、检查内容
(一)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对房屋实施检查并进行安全鉴定。重点检查地震后未及时排险或年久失修的危旧房屋: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停止使用和已被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加固,解除了危险。
(二)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检查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装饰装修,是否具备完善的房屋改造及加固设计方案,是否经过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审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列入白蚁防治范围的房屋,白蚁防治措施是否落实。
(四)消防措施设备等是否按照规定配置,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预案是否切实可行。
(五)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应急抢险预案是否完善,并落实相关责任人。
三、组织实施
危旧房屋的产权人是安全排查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区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尽职尽责,督促和指导本辖区、本单位范围内的危旧房屋产权人认真开展自查自报,在此基础上,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加固技术指导。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逐一整改,并进行跟踪监管,确保整改到位。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的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要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要及时加固,从源头上防止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各责任单位应认真开展检车工作,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积极完善相应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应急抢险预案,并层层落实相关责任人。我局将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抽查等办法,对各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
四、统计上报
各乡镇、区级各部门请于5月6日前将检查汇总表通过党政网报送区房产管理局汇总。
(联系人:梅文毅、何波,联系电话:028-37633763)
附:2015年度危旧房屋安全检查统计表
眉山市彭山区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4月24日
2015年度危旧房屋安全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2015年 月 日
业主单位
(或个人) |
房屋
地址 |
楼栋数 |
户
数 |
结构类型 |
建筑面积(㎡) |
建造年代 |
疑似安全隐患 |
督查内容 |
经鉴定房屋危险情况 |
已整改房屋 |
安全责任人(或单位) |
危险 |
严重损坏 |
一般损坏 |
社区(或主管部门) |
乡、镇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乡、镇或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危险:指经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危房,需整体拆除。
2.严重损坏:指存在较(重)大结构安全问题,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需立即采取安全警示措施,经严格维修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3.一般损坏:指经房屋安全鉴定为B级危房,经简单维修加固处理后可继续正常使用。
4.已整改房屋:指已开工进行维修加固出险或拆除危旧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