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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主城区宣传和促销活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19-07-26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主城区宣传和促销活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眉山市主城区宣传和促销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7月24日经市住建局印发实施,规定对眉山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大型会议配套活动、主题宣传活动和商家利用春节、五一、中秋、国庆、元旦五个法定节日举办的商业促销活动等进行有效管控的基础性规定。

一、制定目的

本《规定》以“服务为本、积极引导、强化安全、注重监督、加强责任”为原则,通过明确各主体责任,对眉山主城区(岷东新区、中国泡菜城、经开新区、金象园区等区域除外)举办大型会议配套活动、主题宣传活动和商家利用特定法定节假日举办商业促销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明确主城区举办宣传和促销活动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明确审批要求及活动主办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二、主要内容

(一)通过对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有效管控,提升城市形象。

为加强眉山市主城区大型会议配套活动、公益宣传活动和临时占道促销活动的管理,规范眉山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大型会议配套活动、主题宣传活动和商家利用春节、五一、中秋、国庆、元旦五个法定节日举办的商业促销活动等。规定在眉山市主城区举办宣传和促销活动均需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通过对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有效管控,提升城市形象。

(二)主动公开及征求各方意见。

《规定》对眉山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大型会议配套活动、主题宣传活动和商家利用春节、五一、中秋、国庆、元旦五个法定节日举办的商业促销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细化了使用要求,主动公开并征求了眉山市委宣传部、眉山市教体局、眉山市公安局、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医保局、东坡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眉山市主城区宣传和促销活动管理规定》,经局审议通过后,以市住建局名义印发,对宣传和促销活动的进行有效管控。

(三)宣传和促销活动管理亮点

1.适用范围,适用于眉山市主城区(岷东新区、中国泡菜城、经开新区、金象园区等区域除外)

2.活动定义,是指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大型会议配套活动、主题宣传活动和商家利用春节、五一、中秋、国庆、元旦五个法定节日举办的商业促销活动等。

3.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确保活动场地安全,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防止噪音扰民等。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五乱、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二)《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五)占用道路、桥梁、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  街道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个体商铺、餐饮服务场所等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进行文化、宣传等活动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进行文化、宣传等活动或者商砼车、吊车等特殊车辆需要占用道路作业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活动应当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开展,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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