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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主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19-07-26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主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眉山市主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7月24日经市住建局印发实施,《规定》是对眉山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主城区公共广场举行各种活动有效管控的基础性规定。

一、制定目的

本《规定》以“服务为本、积极引导、强化安全、注重监督、加强责任为原则,通过明确各主体责任,对眉山主城区(岷东新区、中国泡菜城、经开新区、金象园区等区域除外)公共广场举办活动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公共广场举办活动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明确活动主办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公共广场管控,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闲、娱乐场所。

为加强眉山主城区公共广场的管理,维护广场市容秩序和公用设施完好,规范眉山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主城区公共广场举行各种活动,决定对主城区公共广场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在眉山市主城区公共广场举办活动均需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通过对公共广场的有效管控,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闲、娱乐场所。

(二)主动公开及征求各方意见。

《规定》对眉山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主城区公共广场举行各种活动的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细化了广场使用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并征求了眉山市委宣传部、眉山市教体局、眉山市公安局、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医保局、东坡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眉山市主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规定》),经局审议通过后,以市住建局名义印发,增强了群众知情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良好的活动、休闲、娱乐场所。

(三)主城区公共广场实行分类管理。

1.三苏雕像广场仅限于开展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或以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公益活动。

2.激情广场和东坡湖广场仅限于开展市级各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社会团体举办的公益活动。

3.阳光音乐广场可开展公益活动或商业活动。

4.东坡城市湿地公园举办活动,按《关于东坡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执行。

(四)从严惩处违规行为。

《规定》加大了违规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主办单位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范围开展活动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七)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五乱、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二)《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进行文化、宣传等活动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进行文化、宣传等活动或者商砼车、吊车等特殊车辆需要占用道路作业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活动应当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开展,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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