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市出台了《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起草背景
眉山市于2022年7月出台了《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处置要求,转让、出租、抵押的基本条件,预告登记转让,收益金标准等,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24年8月31日到期(有效期2年)。
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暂行办法》开展执行评估,综合评估得出,《暂行办法》内容符合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规范运行要求。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2024年4月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29日—5月29日期间,在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建议意见;同时,征求了20个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均同意《管理办法》内容。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分为总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职责。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司法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信息发布渠道。市、县(区)应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发布场所。
(四)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涉地司法处置会商机制和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共享机制。
(五)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处置要求。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使用权转让,应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审核。
(六)转让、出租、抵押的基本条件。已支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原土地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签订了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或相关履约监管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七)预告登记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可以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八)政府优先购买权。申报的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区)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九)转让信息发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转让,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和拟申请预告登记转让的,应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场所发布转让信息。
(十)不得转让、出租的情形。经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期限未办理续期的;存在权属争议的;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已依法认定且未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
(十一)收益金标准。划拨使用权出租人应缴纳相关收益。收益金标准及征缴办法由市、县(区)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不得抵押的情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已依法认定且未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非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除外)。
(十三)建立配套办法。各地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配套措施和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