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文广旅规〔20221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眉山市财政局

2022713


眉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传承、传播、利用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促进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第二章 保护责任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科学安排,规范使用。

第五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制定本级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并对保护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民族宗教、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体、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配合有关行政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性基金;

(二)建立保存、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习基地、展示中心、博物馆等;

(三)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专著;

(四)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

(五)通过资金资助、物资支持、提供场所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教育、传播、研究、出版等活动。


第三章 保护措施


 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名录、认定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等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一)开展调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二)建立名录。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公布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认定并公布同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并报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及存续状况,通过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和整体保护。

(一)记忆性保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开展调查,收集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并建立档案库、数据库。

(二)抢救性保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记录保护。

(三)传承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传承、传播场所,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进行保护。

(四)生产性保护。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代表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引导其通过创新设计、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

(五)整体性保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较好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应予保持,不得破坏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传统村落的,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协调好自然文化生态、文物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十 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中国传统节日期间,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整理、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四章 保护经费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调查、研究、传承、传播、抢救性记录等工作给予经费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

第十 市财政每年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用于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管理和保护补助。

第十六条  组织管理经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调查研究、规划编制、宣传出版、咨询评审、交流培训、数据库建设等。

第十七条  保护补助经费是指补助市级(含)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

(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三)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经费,用于补助建立或申报各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四)市财政部门和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 市级对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标准:

(一)市级代表性项目补助,根据各县(区)申报项目的保护价值、传承情况等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单个项目申报补助资金一般不高于该项目投入总额的50%

(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对依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传习补助。


第五章 保护利用


十九 鼓励和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区域传承、传播活动。

二十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法申报、保护与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

二十一 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旅游、动漫、影视、文创等文化产品,提供观赏、体验等文化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二 本办法自20228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满自动失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