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市规自资发〔2022〕7号
市级有关部门,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园区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临时用地管理工作,防止临时用地重审批轻监管、重使用轻恢复等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85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在临时用地使用者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前,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临时用地选址,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地、地下天然气管道,涉及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的(占用耕地5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到达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编制踏勘论证报告,报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选址时,应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尽可能选择使用未利用地。
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前期选址阶段,实地核实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组织临时用地申请人编制踏勘论证报告,对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并组织专家评审,在申请临时用地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其中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一般不超过两年)。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不应超过临时用地批复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三、临时用地审批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行使。
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属于同一层级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审批层级一致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取得有关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及以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申请人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提供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落实防治措施。
四、临时用地合同签订
使用临时用地需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合同需报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备案。其中,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原则上支付给原土地承包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属地规划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由申请人在正式申请临时用地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涉及临时用地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履行听证程序。
五、临时用地复垦
土地复垦方案由临时用地申请人编制,报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应当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同时,申请人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与国有土地权利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通过复垦可恢复到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由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临时用地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其缴存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可在复垦期满前三个月向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其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土地复垦义务人(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与负责验收复垦的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约定银行建立土地复垦专门账户,并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六、临时用地监管要求
(一)严格源头审核管控。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台账管理机制、实行档案专柜存储,按照相关规定对临时用地选址、审批、备案、使用、复垦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依法监督检查,做到“四个严禁”:严禁违规认定临时用地,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审批临时用地,严禁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期限,严禁以临时用地名义规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特别是建设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障临时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时恢复。严格落实用途管制,做到“五个不得”: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抵押、转让、转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三)强化批后监督管理。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批后使用和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违规使用土地和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根据自然资源厅要求暂停所在县(区)新的临时用地审批,根据县(区)整改情况恢复审批。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统计自查,并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临时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市局将适时抽查各地临时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
临时用地批准后,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85号)规定,在审批完成后、土地复垦完成阶段、复垦延期阶段三个节点,及时在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临时用地信息填报工作。按“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由批准临时用地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临时用地申请人、项目名称、用地位置、批准文号、批准面积、使用期限等信息,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已审批的临时用地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统一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在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监测等工作中,2022年以后审批的临时用地,其图斑合法性判定以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为准。
本通知自2022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