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财规〔20221


眉山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眉山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财政局

2022615


眉山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运用制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对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及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信息参考,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  眉山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目标导向、科学规范、结果运用的原则,实现物有所值基本目标。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设立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监督指导市级各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六条  市级各部门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加强本单位采购项目管理。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性、效率性、公开性、公平

性和公正性;

(三)政府采购结果与需求相关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

(四)政府采购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

(五)政府采购当事人诚实信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根据物有所值的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5() ~100分为优、85(含)~94分为良、60(含)~84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一般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市级各部门全覆盖自评,根据市财政局统一要求,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附件2)填报自评表或者撰写自评报告,市财政局将选取部分重点项目进行财政绩效评价,涉及重点项目的市级部门还需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财政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自行组建评价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自行组建的评价小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商业信誉,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专业能力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标准等,分类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运用数据对比、现场调研、社会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对项目作出全面、客观分析,确保评价结果的有效性。

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完成后,评价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对绩效评价报告中所涉及的扣分事项,要逐一列明扣分依据和责任主体。

市级各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级各部门对评价内容或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市财政局将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依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与次年预算安排挂钩。

对于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按照两书一函规定处理。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报政府采购联席会议会商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高效、规范进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附件 3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绩效评价指标根据政策变化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8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财政局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办法。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

2.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3.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