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眉市发改价格2022204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眉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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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0号)精神,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思路

在现行困难群众保障政策和各项救助措施基础上,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简称CPI)或CPI中食品价格指数持续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通过联动机制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

二、工作机制

(一)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二)启动条件。

1.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

2.CPI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均回落到启动条件之下时,中止联动机制。

(三)启动层级。

全市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全省范围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从其规定。

(四)联动方式。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发放时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项目和事由。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

全市确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月测算,四舍五入取整。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眉山市城乡低保平均标准×眉山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标准。

(六)资金保障。

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市、县(区)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县(区)财政另行安排预算。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联动机制时,伤残抚恤关系在省级优抚医院的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对困难群众救助和抚恤优待工作给予支持。

三、工作职责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启动联动机制时,应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精准解读政策,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联动机制具体实施负总责,担负主体责任,及时掌握本地救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联动机制启动后,安排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组织好发放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统计调查等部门制定、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优化工作程序,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抓好联动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将联动机制执行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提供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调整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保障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经费。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计、提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七)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对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情况进行调查,测算、编制CPI(含食品价格指数和SCPI),报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核定后,及时将指数情况通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

本办法自20228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