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 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21〕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5〕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签订市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职能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涉及的合同、协议、合作意向书、合作备忘录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下列合同由市政府签订:

(一)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以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或某特定行业(领域)发展为目的的合同;

(二)与企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签订的以特定行业(领域)合作为主要内容的政企、政银、政学合作合同;

(三)市本级招商引资合同;

(四)合同拟约定事项涉及全市整体性工作,对全市经济社会管理、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合同。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可以依法指定或者授权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单位)签订合同。

第五条市政府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公共资源、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 合同的启动

第六条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拟签订市政府合同动议阶段,书面将拟签订市政府合同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等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征得同意。

未经以上程序的,不得启动市政府合同签订相关程序。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

第七条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市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报批、履行等事宜。

第八条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市政府合同相对方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合同承办单位起草市政府合同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

第十条市政府合同由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市政府合同以外,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委托法律顾问或者律师事务所等参与市政府合同的审查。

市政府重大合同应当由法律顾问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合同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市政府合同草案及相关材料,原则上当日将市政府合同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拟签订的市政府合同,提交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签订的批示或者会议纪要;

(二)合同文本(一般应当具备主要目的、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三)合同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起草过程、签订合同目的意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本单位法制审查机构或承担法制审查职能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经合法性审查无修改意见或者已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市政府合同,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合同的审签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合同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签订。

第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合同按规定应当报市委决定的,按程序报市委审批。

市政府重大合同按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应当依法提请审议或者报告。

第十七条市政府合同签订后,需要订立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市政府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者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授权的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市政府印章。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市政府合同签订后,由合同承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跟踪市政府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当市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可能存在重大履约风险的情形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单位)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

                        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