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实施方案(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实施方案(2021—202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总体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川办发〔2020〕86号)要求,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强化弱项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市委四届十五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成都都市圈副中心,进一步解决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收集处理能力、监督管理水平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环境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促进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到2023年底,县级及以上城市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所有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市政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修复改造及建制镇污水支线管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力争眉山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达到105mg/L,县城达到85mg/L,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进水化学需氧量(COD)达到100mg/L;眉山中心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县城达到90%,建制镇达到80%;城市(县城)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
(二)健全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系统。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和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深度融合。到2023年底,力争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60%以上,眉山中心城区具备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能力;眉山中心城区基本建成分类处理系统;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95%以上,乡镇及行政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信息化监管水平明显提升。
三、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
(一)科学编制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建设规划。坚持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结合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将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合理确定处理规模,2021年12月30日前以县(区)为单位编制完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二)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将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作为近期补短板的重中之重。各县(区)要加快推进城市(县城)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快消除管网空白区。要有序实施城镇排水老旧破损管网改造修复,加强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要加快实施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渗漏)管网更新修复,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各县(区)要针对部分建制镇(乡)污水处理厂(站)进水量小、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低于100mg/L的情况,全面开展“挤外水”“查漏洞”工作,全面摸排管网,并在2021年2月底前制定“一厂(站)一措施”,提出工程解决措施,加快补齐建制镇(乡)污水管网收集短板;要加大乡镇污水管网建设资金投入,下大力解决好乡镇入户管网“最后一百米”的问题,确保建制镇(乡)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三)强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各县(区)要按照《眉山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两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和《眉山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两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对现有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开展“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要加快开展城市(县城)市政污水管网排查检测和修复改造工作,建立健全市政排水管网定期排查检测制度,建立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2021年12月底前,眉山中心城区和各县城要全部完成首轮市政污水管网专项排查检测,全市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全部城市(县城)老旧破损污水管网修复改造,提高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加强污水管网建设质量提升,加快淘汰砖砌井,推行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市政污水主管道优先采用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等管材。要按照《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雨污分流,市政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化粪池。各县(区)要以老旧小区改造为契机,加快开展现有小区化粪池去功能改造,将现有化粪池改造为沉淀拦渣池,由物业企业加强管理和定期疏通清掏。要加大排水许可执法检查,定期会同生态环境、经信、水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深基坑施工降水、农灌水等进入市政管网检查和整治,杜绝“清水”进入市政污水收集管网。(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四)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因地制宜、查漏补缺、有序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考虑城镇(乡镇合并后)人口容量和分布,科学确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布局和规模。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县城)、建制镇(乡)要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能力缺口,严防污水溢流下河。2021年12月底前,各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实现“双电源”保障,2022年6月底前建制镇(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要实现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保障。岷江、沱江流域处理规模1000吨/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严格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建制镇(街道办)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日处理能力500吨(含)以上的,要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水量计量、水质(出水COD、氨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各县(区)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实现日处理能力500吨(含)以上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自动监测数据与各县(区)级平台联网,实现远程监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五)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快推进生活污泥集中干化焚烧无害化处置。加快眉山启明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干化二期(150吨/日)生产线调试运行,满足全市生活污泥集中无害化处置需要。2021年2月底前,各县(区)要将城镇生活污泥全部集中进行干化焚烧处置。严格污泥转运管理,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督。到2023年底,眉山中心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县城达到90%以上,建制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六)加强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按照“优水优用、就近利用、就地循环”的原则,进一步拓宽再生水使用范围。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生态湿地建设,力争2023年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有配套生态湿地。各县(区)要根据再生水用途、规模和布局,加大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再生水用于市政杂用、工业用水和生态补水等,节约水资源。加快推进丹棱县1万吨/日的再生水设施建设及彭山区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生态湿地建设,管好用好其它生态湿地,做好河道生态补水。力争到2023年底,城市(县城)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七)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充分利用好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监管平台,加强对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远程监管。严格按照《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加强进出水水质检测。各县(区)要督导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出水质(含BOD)开展1次/月的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1次/季度对进出水水质(含BOD)进行抽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1次/半年对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含BOD)进行抽检。加强污水处理运营考核付费管理,强化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绩效考核,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八)健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专业运维。积极推行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的“厂—网—河(湖)”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推进建制镇(乡)优先实行“厂—网”一体化运行。有条件的县(区)要整合推进县城与建制镇(乡)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废(污)水接入管理制度,严禁处理不达标的废(污)水进入市政管网。(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四、扎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
(一)科学编制眉山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坚持“区域统筹、共建共享、城乡一体”原则,按照《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全面摸清生活垃圾产生的种类、数量及区域分布情况,2021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眉山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二)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应急保障。适时启动仁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建设,2021年底前完成洪雅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提标改造,探索在洪雅县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试点。同步加快市本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市本级生活垃圾填埋场、仁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仁寿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洪雅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飞灰、渗滤液、残渣处置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洪雅县人民政府、市国资委)
(三)加快厨余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充分运用“集中规模化+分布小型化”建设模式,加快补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短板,2021年底前全面实现市本级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仁寿县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正式运行,健全完善厨余垃圾收运系统,合理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和收运车辆。2021年底前制定《眉山市中心城区厨余垃圾管理办法》《仁寿县厨余垃圾管理办法》,2022年底前以县为单位制定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加强对市本级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仁寿县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的运行监管考核。引导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服务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餐厨垃圾。综合利用厨余垃圾开展生物处置和生产工业油脂、生物柴油、土壤调理剂、沼气等,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
(四)加强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布局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项目,2021年底前制定《眉山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1年底前编制完成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建筑垃圾、大件垃圾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专项规划,2022年底前完成市本级建筑垃圾(大件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配套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加强对在建工地建筑垃圾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的监督管理,并做好运输管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
(五)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按照“适度超前、循序渐进”原则,以“全过程分类”为目标,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统筹推进收集点和中转(压缩)站新(改)建项目建设,配套完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设施设备。探索直收直运模式,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和运输环节“二次污染”。到2023年底,眉山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六)持续推进存量垃圾治理和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及资源化利用。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51220—2017),2022年底前完成仁寿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建设,做好填埋垃圾的安全处置。可充分利用焚烧处理等技术手段逐步消纳存量垃圾,积极运用污水处理设施,协同处置垃圾渗滤液。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结合“农村清洁行动”,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加强垃圾规范化收运处置,避免形成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七)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平台建设。严格按照《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信息系统技术导则(试行)》,2022年底前完成市本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市本级生活垃圾填埋场、仁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仁寿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洪雅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推动实现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做好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监测,并将污染排放数据及时公开。(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洪雅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市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由分管住建工作副市长任组长,住建、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新三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考核等。推进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项目顺利推进。要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围绕年度目标任务,科学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建立项目实施清单。各县(区)于2021年4月1日前将本地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统筹协调配合。进一步发挥好各级河(湖)长制的作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及时发现问题共同协助处置。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各司其职,全力配合,积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多措并举、高效有力的协调推进机制。发改部门要积极对接长江经济带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将各地实施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库,争取国家重点支持。发改、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相关专项资金,完善配套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加大污水管网、垃圾处理项目财政资金保障。自然资源部门要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列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加以落实,及时保障用地需求。经信部门要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电力保障,优化用电价格。水利部门要科学调蓄河渠水位,防止河水倒灌入管。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开通设施建设项目绿色通道,保障项目审批高效,顺利推进。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区)要坚持投入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对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给予重点支持。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统筹用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试点、水环境治理、智慧城市建设、中心镇发展等各类资金,建立完善项目库,深化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生活污水垃圾设施建设。创新融资方式,推动绿色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等支持项目建设,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健全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调价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管网维护、垃圾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统筹污水垃圾处理费及财政“兜底”补贴,保障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要加强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建好“晒太阳”或处理“清水”、私自停用的现象发生。要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污水偷排、污泥乱倒、垃圾乱放、渗滤液直排、设施闲置等问题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高科学监管水平。认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定、城市(县城)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公共监督、进展通报、情况反馈、挂牌督办、考核问责等工作制度。同时,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鼓励公众、媒体参与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种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年推进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三年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2.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项目计
划表
3.眉山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三年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4.眉山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项目计
划表
附件1
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目标分解表
序号 |
主要指标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备注 |
一、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数量(座) |
1 |
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数量(座) |
5 |
5 |
5 |
5 |
|
2 |
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数量(座) |
5 |
5 |
5 |
5 |
|
3 |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数量(座)及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 |
54 |
100% |
54 |
100% |
54 |
100% |
54 |
100% |
|
二、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
4 |
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
21.5 |
21.5 |
21.5 |
21.5 |
|
5 |
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
9.3 |
9.3 |
9.3 |
9.3 |
|
6 |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
6 |
6 |
6 |
6 |
|
三、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
7 |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
25% |
35% |
40% |
45% |
|
8 |
县级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
\ |
\ |
\ |
\ |
|
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率(%) |
60 |
65 |
70 |
75 |
|
五、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目标(mg/L) |
9 |
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目标(mg/L) |
46 |
75 |
95 |
105 |
|
10 |
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目标(mg/L) |
|
70 |
80 |
85 |
|
六、污水处理率(%) |
11 |
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 |
95 |
96 |
97 |
98 |
|
12 |
县城污水处理率(%) |
87 |
88 |
89 |
90 |
|
13 |
建制镇污水处理率(%) |
55 |
60 |
65 |
70 |
|
七、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 |
14 |
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 |
90 |
91 |
92 |
95 |
|
16 |
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 |
75 |
85 |
85 |
90 |
|
16 |
建制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 |
70 |
75 |
78 |
80 |
|
八、再生水利用率(%) |
17 |
设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
15 |
15 |
16 |
20 |
|
18 |
县城再生水利用率(%) |
10 |
12 |
15 |
15 |
|
九、运行监管平台(个) |
19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平台建设项目数量(个) |
1 |
1 |
1 |
1 |
|
20 |
城镇污水处理监测站建设项目数量(个) |
0 |
0 |
0 |
0 |
|
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
21 |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消除比例(%) |
100 |
100 |
100 |
100 |
|
22 |
城市建成区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数量(个) |
6 |
6 |
6 |
6 |
|
23 |
城市建成区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面积(平方公里) |
2.25 |
3.75 |
3.75 |
3.75 |
|
1.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具有污水处理能力的建制镇个数/建制镇总数。其中具有污水处理能力的建制镇个数既包括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也包括通过修建管网纳入城市、园区或其他镇处理。2.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率:以县(区)为单位,正常运行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占已建成的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数量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