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农函〔2021〕9号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晚熟柑橘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晚熟柑橘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眉山市晚熟柑橘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晚熟柑橘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眉山市晚熟柑橘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0—2022年)》和《研究晚熟柑橘产业集群建设项目暨三年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纪要》(眉府阅〔2020〕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眉山市晚熟柑橘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柑橘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从2020年起,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持全市晚熟柑橘产业发展的专项奖补资金。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三条奖补对象。全市范围内从事晚熟柑橘产业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为推进晚熟柑橘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
第四条 奖补范围。柑橘资金重点用于补助县(区)政府举办晚熟柑橘会节,扶持老果园改造,鼓励企业新增投资和拓展市场,奖励科技创新,支持晚熟柑橘产业集群建设项目暨三年提升行动等有关工作开展。
第五条每年支持举办一次眉山市晚熟柑橘节。对承办会节并充分展示我市柑橘优质产品、先进技术、产业发展成效,得到市委市政府和参会代表一致好评的县(区),按照举办会节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年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每年集中扶持10个老果园改造。对于果园集中成片300亩以上,亩均改造投入不低于2000元,建设内容包括完善水路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品种土壤改良、配套水肥一体化等节本增效设施,运用粮经饲复合种植、果园生草栽培、绿色防控等技术模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10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果园改造奖补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七条 每年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柑橘清洗、分选、包装、冷藏等初加工项目和精深加工项目,按照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补助对象不超过6个。
第八条每年评选10个年销量在3000吨以上的晚熟柑橘销售明星企业(组织),按照销售量和市场拓展能力设置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个,奖励10万元;二等奖3个,每个奖励5万元;三等奖6个,每个奖励3万元。
第九条 对在眉山市内选育柑橘新品种,通过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给予选育单位(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柑橘种植、加工等方面新技术、新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给与研究单位(团队)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农业农村部丰收奖、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研究单位(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在我市柑橘产业中进行成果推广运用、取得经济效益的,给予该专利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每年从柑橘资金中安排100万元,支持我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向晚熟柑橘产业倾斜。对通过风险补偿金增信的晚熟柑橘产业项目贷款,按照不超过当年产生利息的50%,给予贷款人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补助。
第十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我市晚熟柑橘产业集群建设项目暨三年提升行动推进情况,每年从柑橘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支持眉山春橘品牌打造、宣传推广,晚熟柑橘研究院、母本园(良繁园)、产业融合示范园区、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等。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和工作实际,制定柑橘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所需资料等具体要求。原则上已获得国家、省级同类资金奖补的项目,市级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审核当年度申报材料,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汇总。
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采取现场考核、集中评审、综合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项目进行复核,形成奖补方案并公示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奖补方案,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将柑橘资金下达各县(区),由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兑现到奖补对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区)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用途使用柑橘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七条奖补对象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和档案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对柑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重要因素。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柑橘资金。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套取骗取、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市级出台的其他柑橘产业奖补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