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十条举措》的通 知

眉府办函〔20205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十条举措》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十条举措

为切实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促进生猪生产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第一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

市本级年度安排现代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鼓励能繁母猪增量、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转型发展。市本级年度专项安排非洲猪瘟等疫病防控经费500万元。各县(区)安排相应的现代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物疫病防控和疫病扑杀补助经费。

第二条 优化金融政策支持

各县(区)用好乡村振兴风险补偿基金为生猪生产融资开展风险缓释,有条件的县(区)单独设立生猪生产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机构综合授信,优先支持重点养殖项目,在政策上倾斜,在额度上放宽;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提供5万—50万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企业(户)提供50万—500万元贷款。市、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生猪生产提供融资增信,担保费率不高于1%。

第三条 全面落实保险政策

加强保险政策宣传,加大生猪保险支持力度,将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每头1000元提高到1500元,育肥猪保险保额从每头700元提高到800元,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

第四条 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

支持种源性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鼓励发展“公司+农户”的生猪代养合作模式。强力推进华西德康生猪养殖项目三年建设,2021年底前全市建成1600个生猪养殖单元,新增生猪产能200万头。

第五条 强化用地保障

将畜禽种业、规模化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屠宰加工企业等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养殖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生猪养殖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通过补划后可以少量占用。规模养殖的直接关联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

第六条 合理利用林地

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宜林地的,不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凭林地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农民在自己承包林地的宜林地中开展生猪养殖的,凭林权证办理相应备案手续。简化林地审批程序,占用使用林地2公顷(不含)以下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占用使用林地4公顷(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可不组织专家评审。在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改变林地性质、不采伐林木的前提下,利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林地和二级及其以下公益林地内林间空地适度发展生猪养殖业的,不办理林地用地手续。

第七条 开展环评、取水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

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试行工作。试行期间,业主在开工建设前将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报送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后不开展专家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优化生猪养殖企业(户)取水许可办理流程。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从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不收取生猪养殖企业(户)办理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第八条 积极提供电力支持保障

供电公司全力支持全市生猪养殖产业发展,用电基础设施建设分类给予支持。县(区)农业农村局与县(区)电力公司建立用电需求沟通机制,县(区)电力公司专责专门对接生猪养殖项目办电事宜。生猪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标准。

第九条 规范防控管理

建立以县(区)为主的非洲猪瘟防控举报制度,实行“群防群治”。落实非洲猪瘟防控各项措施。发生疫情的,只要第一时间上报,规范处理,不予追责。如果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创新防控方式,鼓励具有较好天然屏障条件的区域和具有较高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企业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在重点地区或交通要道,建立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或检测站(点),提升区域防控能力。严厉打击非法调运、“炒猪”“洗猪”、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健全防控体系

按照省上规定,县(区)成立以县(区)委书记为指挥长的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指挥部。强化市、县(区)动物防疫机构和力量,按照人财物“三权归县、服务在乡”的管理机制设置乡镇畜牧兽医站,强化防疫队伍和疫情处置应急队伍建设,健全完善防疫机构体系。

本文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眉山市2020年生猪生产任务分解表(详见眉山市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