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府发〔2020〕3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若干政策》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社会化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一核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眉委发〔2017〕25号)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个人建立调解工作室
(一)对以个人名义建立的,符合支持鼓励条件的调解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6万元。
(二)支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个人调解工作室签订协议,将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外包。
(三)对每年成功调解30件以上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室,经年底检查考核,给予运行经费补助2万元。以调解成功的时间先后排序,超过30件部分,按下列标准另行给予个案补助:成功调解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每件补助5000元;成功调解在县(区)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每件补助2000元;成功调解在乡镇(街道)有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每件补助1000元;成功调解简易矛盾纠纷,每件补助200元。
(四)每年成功调解矛盾纠纷不足30件的调解工作室,不享受运行经费补助,按第(三)项所列标准给予个案补助。
二、支持社会公益服务类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五)依法成立的社会公益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县(区)司法局备案后,成功调解矛盾纠纷的,按个人调解工作室个案补助标准执行。
三、支持律师、心理咨询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六)律师在市、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开展公益性调解、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律师成功调解矛盾纠纷的,按个人调解工作室个案补助标准执行。
(七)心理咨询师通过心理疏导服务辅助化解个人因生活失意、心理失衡、偏执极端等导致的矛盾纠纷的,由邀请单位给予300—500元/次误工补助。
四、支持专业性、行业性社会调解组织建设
(八)对新建立符合支持鼓励条件的专业性、行业性社会调解组织,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3万元;其运行经费补助和个案补助按个人调解工作室标准执行。
五、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发展
(九)对依法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3万元;其运行经费补助和个案补助按个人调解工作室标准执行。
六、附则
(十)本政策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个人和依法成立的各类社会组织。
(十一)市、县(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开办和运行经费补助申报核查工作。
(十二)本政策涉及的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年初纳入预算,在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经费中列支;市级部门主管的社会调解组织,其运行经费补助和个案补助由市委政法委商市财政局预算解决;县(区)主管的社会调解组织,其运行经费补助及个案补助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在县(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经费中列支;社会力量接受委托委派调解案件,由委托委派单位按政策规定发放个案补助或误工补助。
(十三)本政策由市委政法委商市财政局统一解释,并制定开办等经费补助申报指南。涉及县(区)的补助经费申报指南由各县(区)另行制定。
(十四)本政策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关于社会力量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相关条件
2.眉山市社会调解组织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人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和知名度,年龄在35周岁以上。
(二)从事调解工作5年及以上,调解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过市级以上表彰。
(三)能熟练使用电脑并能应用网络技术助力纠纷解决。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属于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从事过民商事审判的退休法官,从事过民事行政检察、刑事和解的退休检察官,长期从事纠纷化解的退休公安民警,退休司法所所长以及高等院校法学专家学者申请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不受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
二、场所条件
(一)调解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交通方便,环境较好。
(二)配备有工作所需的电脑、桌、椅、文件柜、空调、网络等办公设施,工作表册资料齐全。
(三)调解工作制度上墙并装饰相应的调解格言、警句等,布置清爽、调解氛围好。
(四)室外设公示栏,公布调解员姓名、性别、年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专业特长、资格认证、培训情况以及其他与调解工作相关的信息。
三、备案要求
(一)提出申请。拟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个人向所在地县级司法局提供以下资料:
1.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申请书。
2.调解员个人简历和调解工作主要业绩。
3.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情况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二)核查备案。所在地县级司法局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资格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管理要求
所在地县级司法局是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业务主管部门。个人调解工作室在司法局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
一、开办补助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在县级司法局备案并正常开展工作的个人调解工作室;经行业主管部门主导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社会调解组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或行业主管部门主导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
2.具备开展调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工作制度、规范等条件。
(二)申报材料。
1.眉山市社会调解组织开办补助申请书或申请表。
2.备案资料(个人调解工作室提供)。
3.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专业性社会调解组织的批复文件(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提供)。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备案资料(商事调解组织提供)。
5.申报单位开设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1.调解组织申报。由各调解组织向所在县(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
2.检查验收。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会同市、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并统一会审。
3.审核批准。根据会审意见,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提出补助兑现方案,报市委政法委同意后发放补助资金。
二、市级部门主管的社会调解组织运行经费补助申报
(一)申报条件。
1.每年成功调解30件以上矛盾纠纷个人调解工作室,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
2.经年度检查考核合格。
(二)申报材料。
1.眉山市社会调解组织运行经费补助申请书或申请表。
2.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检查考核合格的通知。
(三)申报程序。
参照开办补助申报程序执行。
三、市级部门主管的社会调解组织个案补助申报
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按化解难度等级和数量审核发放个案补助。
(一)申报材料。
1.简易矛盾纠纷:具备调解成功协议书。
2.在乡镇(街道)及以上有较大或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具备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调解成功协议书、回访记录。
(二)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