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市级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正文
   
 索 引 号 971045726/shbj/2019-00215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19-11-04
 公文种类 其他  基础分类 工作动态
 服务对象 其他 其他
 成文日期   有 效 性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机构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三定方案

办公室、人事科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简历、工作信息、标准工作照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图书馆□档案馆

下属单位概况

下属单位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其他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地方环保法规、规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上级部门发布信息或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的部门规章以及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政策性文件

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行政事项和经济、技术、资源配置、产业等政策性等文件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各科(室)

□其他

政务动态

动态信息

政务动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规划计划

环境规划

全市生态环境有关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

各科(室)、直属单位

信息形成或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年度计划

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环保督察、)“三大战役”、“三线一单”管控等服务发展能力、“三线一单”管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建质量

办公室

确定年度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本年度计划: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格落实环境准入制度、强化科技产业支撑、强化执法监管、强化科技产业支撑、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加强自身系统建设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年度工作要点及完成情况,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办公室、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环境科

□其他

财务管理

预决算

局年度预决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财务科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等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其他

环保招投标

环保采购与招标信息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单位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预公开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全文发布

□移动客户端□微视

□脱密(脱敏)公开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政策解读

□广播□报刊

□现场宣讲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其他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建议提案

建议提案

市人大建议及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96号)

办公室、各科(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基本管理信息

人事管理

干部任免信息、招录公告等(涉密信息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人事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离退休人员工作

局离退休人员工作信息

人事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预公开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全文发布

□移动客户端□微视

□脱密(脱敏)公开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政策解读

□广播■报刊

□现场宣讲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其他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机关党建

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等

局机关党办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纪检监察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执纪问责等

驻局纪检监察组

□其他

依申请公开和、年度报告和公开工作要点

信息公开指南

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时限等;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日内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收费等);在线受理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预公开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全文发布

□移动客户端□微视

□脱密(脱敏)公开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政策解读

□广播□报刊

□现场宣讲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其他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年度报告和年度工作要点

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务公开年度要点、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办公室、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开时限为每年3月31日前;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信息中心

年度工作要点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为每年1月31日前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重点工作信息

公示公告

局环评公示、验收公示和其它公示,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各科(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环境统计

全市环境统计年报、统计公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预公开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全文发布

□移动客户端□微视

□脱密(脱敏)公开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政策解读

□广播□报刊

□现场宣讲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其他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环保督察

督察管理、督察整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督察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移动客户端□微视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

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协调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管理、环境监测等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科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大气环境管理

大气环境质量、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重污染天气应对、减排工作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大气环境科

□广播□报刊

土壤环境管理

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固废危废等污染防治、危废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土壤生态环境科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水环境管理

地表水生态环境和流域污染防治、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质考核、排污口管理水污染防治等


水生态环境科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农村生态环境管理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等


农村生态环境科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自然生态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状况评估、生态示范创建、自然生态保护等


自然生态保护科

□图书馆□档案馆

辐射源安全监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等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其他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协调

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核事故应急处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核技术应用监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公开端)

信访督察

法律法规、综合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

宣传教育工作、对外合作交流信息

宣传教育与政策研究科

□图书馆□档案馆

环境监察执法

环境执法、环境违法曝光台、监察信息等

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其他

环境应急管理

环境应急通知公告、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预案管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环境质量

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行政许可

(共计9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辐射安全许可;排污许可;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土壤生态环境科、行政审批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行政处罚

(共计161项)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处罚。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对应当密闭贮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处罚。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的处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弄虚作假,或者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抵触的处罚。对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处罚。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对处理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对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或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气净化装置的处罚。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对违反登记证规定生产、进口、加工使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转让新化学物质的处罚。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处罚。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未按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对违反规定转让、买卖、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未对报废射线装置去功能化处置的处罚。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未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造成污染的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修建墓地或者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的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对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或者未划定安全防护区域的处罚。对引起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下降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大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未建立生产管理台账的或者未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对应当实行强制性清洁审核而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对应当密闭贮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处罚。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的处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弄虚作假,或者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抵触的处罚。对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处罚。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对处理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对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或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气净化装置的处罚。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对违反登记证规定生产、进口、加工使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转让新化学物质的处罚。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承运人未按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对随意堆放、掩埋、倾倒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将伴生放射性矿废渣提供给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对未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对矿山企业未对废石、尾矿、矿渣贮存库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的处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保存相关资料存档管理的处罚。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对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对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对拒绝检查或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列入限期淘汰名录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单位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搬迁而未对原址土壤或地下水进行环境修复的处罚。对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未采取应急防治措施或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对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施永久性标记的处罚。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承运人未按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对随意堆放、掩埋、倾倒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将伴生放射性矿废渣提供给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及伴生放射性矿废渣贮存场所等需要退役而未实施依法退役的处罚。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中确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在审批意见中未确定应进行后评价的,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由环评文件审批单位责成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但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对逾期未完成噪声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的处罚。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或未按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的处罚。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搬迁而未对原址土壤或地下水进行环境修复的处罚。对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未采取应急防治措施或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危险废物的处罚。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保存资料或者进行管理的处罚。对违反电子废弃物拆解、利用、处置、储存、记录及培训规定的处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单位,未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的处罚。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对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的处罚。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或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相关危险废物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对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对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对拒绝检查或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列入限期淘汰名录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单位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对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的处罚。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处罚。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等的处罚。对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对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处罚。对不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不按照规定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处罚。对未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填埋危险废物的场所设置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对现有重点污染源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行政强制

(共计8项)对造成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扣押、查封。对未按规定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代处置。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暂扣。对水污染的代治理。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相关规定实施退役的;将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代治理。对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代处置。

每一项市本级行政强制事项办理条件、数量限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流程、时限、结果公示等信息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行政检查

(共计21项)对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对破坏和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的后督察。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环境统计工作的调查、报告、监督。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检查。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核查。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的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的监督性监测;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及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行政奖励

(共计13项)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放射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尾矿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投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奖励。对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举报人的奖励。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和奖励。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奖励。对环保档案工作突出的奖励。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每一项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奖励类型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人事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其他行政权力

(共计10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备案;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备案;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政民互动

投诉举报

生态环境投诉及办理、回应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81号 )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预公开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全文发布

□移动客户端□微视

□脱密(脱敏)公开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政策解读

□广播□报刊

□现场宣讲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其他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征集调查

生态环境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意见建议征集和网上调查等

各科(室)、直属单位

□图书馆□档案馆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会:主题、时间、详细内容等

宣传教育与政策研究科

□其他


生态环境专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边督边改信息公开

迎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动态、案件交办及查处情况、典型案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028-38114118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环境执法大练兵

2019年全市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

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图书馆□档案馆

专项执法行动

开展各专项执法行动,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其他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