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有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4.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或行政负责人。正、副校长符合任职条件,其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懂得教育管理,符合有关规定的任职要求;
5.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6.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面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校舍的,应具有法律效力、租期在3年以上的契约;
7.有与专业性质相符,与学生人数相配的实验、实习场所和必备的教学设备。
8.举办者应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提供稳定的经常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
二、服务咨询电话 028-37213808。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 : 028-12345 (眉山区域拨打) 电话2 : 028-38119999 (非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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