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项目在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长期有效。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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