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40条: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54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第242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人防车位用于国防目的,应属国家所有。故人防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到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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