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关于对<新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二)>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规定,省外迁移人申请迁移至乡中心区、村庄的,迁出地城乡分类为乡中心区、村庄,可以允许迁移,迁移后的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迁移人迁出地代码为主城区、城乡结合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特殊区域的,严禁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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