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等方面的管理,医保部门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俗称“三大目录”)。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三大目录”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目录1: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分为甲类药品: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这类药品时,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之后按规定比例报销;乙类药品: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高,参保人员使用这类药品时,需要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剩下的部分纳入报销范围,再按规定比例报销;丙类药品:指的是非临床必需、价格较高的药品,通常包括了保健品类、高档药、新研制的药及抗癌进口药等,该类药品不予报销,费用个人承担。
目录2:诊疗项目目录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且由医保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如检查费、化验费等)。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以及各种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目录3: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是指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须的服务设施(如床位费)。不予报销的医疗服务设施:急救车车费、住院陪护费、洗理费和文娱活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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