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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务

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6-25来源:丹棱县民政局

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五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

具体包括:

1.配偶;

2.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 : 028-12345 (眉山区域拨打)   电话2 : 028-38119999 (非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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