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责任 |
监督电话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策 |
环境保护法律,地方环保法规、规章等 |
法律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
028-38687572 |
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三定方案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人事科 |
028-38114118 |
环境规划 |
全市生态环境有关规划 |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各科室直属单位 |
028-38114118 |
环境统计 |
全市环境统计公报等 |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科 |
028-38111352 |
重点工作信息 |
公示、公告 |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相关科室 |
028-38114118 |
环保督察 |
督察管理、督察整改等 |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科 |
028-38119820 |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 |
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重点监管单位、污染源普查、排污权交易协调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管理、环境监测等
|
行政规范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科 |
028-38111352 |
大气环境管理 |
大气环境质量、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重污染天气应对、减排工作等 |
行政规范文件 |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大气环境科 |
028-38119693 |
土壤环境管理 |
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固废危废等污染防治、危废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行政规范文件 |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028-38113002 |
水环境管理 |
排污口管理水污染防治等 |
行政规范文件 |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水生态环境科 |
028-38114056 |
农村生态环境管理 |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等 |
行政规范文件 |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农村生态环境科 |
028-38687629 |
自然生态保护 |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状况评估、生态示范创建、自然生态保护等 |
行政规范文件 |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按规划节点或年度定期公开 |
自然生态保护科 |
028-38113085 |
辐射源安全监管 |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等 |
行政规范文件 |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
028-38113005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协调 |
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核事故应急处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核技术应用监管等 |
法律行政规范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
028-38113005 |
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 |
宣传教育工作、对外合作交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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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文件 |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宣传教育与政策研究科 |
028-38687512 |
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 |
(共计9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辐射安全许可;排污许可;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法律行政规范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土壤生态环境科、行政审批科 |
028-38114118 |
行政处罚 |
(共计161项)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处罚。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对应当密闭贮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处罚。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的处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弄虚作假,或者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抵触的处罚。对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处罚。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对处理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对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或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气净化装置的处罚。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对违反登记证规定生产、进口、加工使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转让新化学物质的处罚。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处罚。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未按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对违反规定转让、买卖、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未对报废射线装置去功能化处置的处罚。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未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造成污染的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修建墓地或者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的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对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或者未划定安全防护区域的处罚。对引起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下降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大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未建立生产管理台账的或者未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对应当实行强制性清洁审核而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对应当密闭贮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处罚。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的处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弄虚作假,或者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抵触的处罚。对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处罚。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对处理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对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或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气净化装置的处罚。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对违反登记证规定生产、进口、加工使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转让新化学物质的处罚。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承运人未按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对随意堆放、掩埋、倾倒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将伴生放射性矿废渣提供给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对未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对矿山企业未对废石、尾矿、矿渣贮存库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的处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保存相关资料存档管理的处罚。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对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对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对拒绝检查或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列入限期淘汰名录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单位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搬迁而未对原址土壤或地下水进行环境修复的处罚。对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未采取应急防治措施或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对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施永久性标记的处罚。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承运人未按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对随意堆放、掩埋、倾倒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将伴生放射性矿废渣提供给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及伴生放射性矿废渣贮存场所等需要退役而未实施依法退役的处罚。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中确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在审批意见中未确定应进行后评价的,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由环评文件审批单位责成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但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对逾期未完成噪声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的处罚。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或未按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的处罚。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搬迁而未对原址土壤或地下水进行环境修复的处罚。对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未采取应急防治措施或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危险废物的处罚。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保存资料或者进行管理的处罚。对违反电子废弃物拆解、利用、处置、储存、记录及培训规定的处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单位,未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的处罚。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对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的处罚。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或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相关危险废物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对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对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对拒绝检查或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列入限期淘汰名录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单位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对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的处罚。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处罚。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等的处罚。对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对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处罚。对不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不按照规定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处罚。对未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填埋危险废物的场所设置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对现有重点污染源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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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环境法制与信访科、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028-38114118 |
行政强制 |
(共计8项)对造成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扣押、查封。对未按规定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代处置。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暂扣。对水污染的代治理。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相关规定实施退役的;将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代治理。对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代处置。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环境法制与信访科、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028-38114118 |
法定公开事项 |
财务信息 |
预算决算 |
局年度预决算 |
法律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市本级由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公开,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
财务科 |
028-38111353 |
重大民生信息 |
环境质量 |
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等 |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
028-38114118 |
环评公示 |
局环评公示 |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
028-38114118 |
环境应急管理 |
环境应急通知公告、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预案管理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
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028-33090863 |
招考录用 |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法律行政法规 |
《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款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人事科 |
028-38177265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每年1月31日之前公开上一年度内容 |
办公室 |
028-38114118 |
其他公开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 |
行政法规其他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028-33090863 |
法治政府建设 |
年度报告 |
其他 |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每年4月1日之前 |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
028-38687572 |
建议提案 |
市人大建议及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其他 |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96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相关科室 |
028-38114118 |
政策解读 |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 等 |
行政法规其他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相关科室 |
028-38114118 |
信息公开指南 |
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时限等;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等 |
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028-38114118 |
依申请公开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收费等);在线受理申请表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028-38114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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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动态 |
局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机关党建等 |
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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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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