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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zjj/2025-00135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5-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类别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监督电话
法定公开事项 政策 规章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市级住建部门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规科 028-38195959
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级住建部门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其他文件 市级住建部门 □政府网站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市级住建部门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人事科 028-38195955
行政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燃气经营许可;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二十六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市级住建部门 □政府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行政审批科 028-38166177
行政处罚 1.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2.对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处罚;                    
3.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5.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6.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7.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8.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9.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0.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11.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2.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13.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14.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5.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16.对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          
17.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18.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             19.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20.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21.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22.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23.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24.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罚;         25.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26.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27.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处罚;  
28.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29.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30.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31.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32.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33.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34.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35.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36.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37.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38.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39.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40.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41.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42.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43.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44.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45.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46.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47.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48.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49.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50.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51.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52.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处罚;
53.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处罚;
54.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55.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56.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57.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58.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59.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处罚;
60.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61.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62.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处罚;
63.对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处罚、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处罚;
64.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处罚;
65.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66.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67.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
68.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69.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70.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71.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72.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73.对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处罚;
74.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75.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76.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77.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处罚;
78.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79.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80.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81.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82.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83.对建设单位在消防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84.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市级住建部门 □信用中国(XX)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028-38223963
法定公开事项 财务信息 预算决算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法律
□行政法规
《预算法》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市级住建部门 □政府网站 预算自批复之日起15日内公开;决算自批复之日起20日内公开 财务科 028-38195729
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
依据、标准
□行政法规
□其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
其他...
市级住建部门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财务科 028-38195729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法律
□行政法规
□其他...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
市级住建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财务科 028-38195729
招考录用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法律
□行政法规
《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款
其他....
市级住建部门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人事科 028-38195955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市级住建部门 □政府网站 每年:各行政机关1月31日公开/县级政府2月10日公开/市级政府3月10日公开/省级政府3月31日公开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执法监督科、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028-38195951
建议提案 办理结果 □其他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市级住建部门 □政府网站 每年7月底之前 承办科室
政策解读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 □行政法规
□其他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市级住建部门 □政府网站 及时 起草科室
房产查询 房产信息查询、房屋网签备案、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服务
□其他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
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发〔2015〕4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 令第 165 号)
市级住建部门 □政府网站(依申请类)  □政务服务中心
房地产服务中心 028-38100309
材料价格等信息调查发布 材料价格等信息
调查发布
□其他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 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 市级住建部门 □四川省材料价格信息上报及发布系统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028-38195982
绿色建筑认定 一星级绿色建筑
认定
□其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 号) 市级住建部门 □政府网站
勘察设计科 028-3819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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