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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府函〔2024〕85号
洪雅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眉山市洪雅县城南片区(二期)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的请示》(洪府〔2024〕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眉山市洪雅县城南片区(二期)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的调整,该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由原实施周期4年(2023年—2026年)调整为8年(2023年—2030年),调整后各年度实施计划为:2023年8.3488公顷、2024年14.9146公顷、2025年2.6898公顷、2026年1.0983公顷、2027年4.5658公顷、2028年4.2942公顷、2029年10.0254公顷、2030年5.5639公顷。
二、你县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成片开发方案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要求,将方案纳入计划期内新编制的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时完成各年度计划。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