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5452341/2022-00015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2-01-24 |
文 号 | 眉医保规〔2022〕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01-24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皮肌炎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及调整部分门诊特殊疾病年度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社事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按照《眉山市开展“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专项行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眉府办发〔2022〕4号)、《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眉市医保发〔2020〕22号)规定,为切实保障我市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经组织专家论证和局党组研究,现将皮肌炎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及调整部分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年度限额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病种
将皮肌炎纳入I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报销限额均为2000元/人/年。
二、调整内容
(一)报销限额。将城乡居民病种原发性高血压(2级及以上)、帕金森氏病年度报销限额调整为1200元/人/年,糖尿病(1型、2型)、癫痫年度报销限额调整为1600元/人/年,重症肌无力、硬皮病、干燥综合征年度报销限额调整为2000元/人/年。
(二)认定标准。将硬皮病、干燥综合征认定标准修改为:符合认定标准之一的可认定。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国家、省有新规出台,从其规定。
附件:皮肌炎认定标准及其诊疗范围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4日
附件
皮肌炎认定标准及其诊疗范围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相关病史资料;
3.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免疫学以及活组织检查等符合皮肌炎的诊断标准。
具备以上第1条或第2、3条的可认定。
【诊疗范围】
1.非甾体类抗炎药;
2.糖皮质激素;
3.慢作用抗风湿药;
4.免疫抑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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