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5452341/2021-00358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1-10-11 |
文 号 | 眉市医保规〔2021〕17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10-08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和调整我市医疗保障部分政策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社事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和国、省有关通知精神,为更好满足省医保信息平台上线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医疗保障有关政策明确和调整如下。
一、Ⅰ类门诊特殊疾病、1级高血压(“两病”用药保障)实行按年度限额,不再将额度分配到每月。
二、精神疾病按床日付费,不再分期(急性期、巩固期、维持康复期)分类型(六大类重型精神疾病、其他精神疾病)管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医疗救助保障保障范围。
三、建立和完善我市医用耗材目录库,实行分类限额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可以单独收费,并且具有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统一编码的医用耗材。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实行甲乙类分类管理。我市甲类医用耗材为集采医用耗材,乙类医用耗材为省异地就医平台中的乙类医用耗材,其他医用耗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乙类医用耗材按价格分段并以一定比例计入计算基数,具体分段规则如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A段:单价低于500元的,按85%计入计算基数;
B段:单价500元及以上,低于5000元的,按75%计入计算基数;
C段:单价5000元及以上,低于5万元的,按65%计入计算基数;
D段:单价5万元及以上,低于10万元的,按55%计入计算基数;
E段:单价10万元及以上,以10万元计,按45%计入计算基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A段:单价低于500元的,按75%计入计算基数;
B段:单价500元及以上,低于5000元的,按65%计入计算基数;
C段:单价5000元及以上,低于5万元的,按55%计入计算基数;
D段:单价5万元及以上,低于10万元的,按45%计入计算基数;
E段:单价10万元及以上,以10万元计,按35%计入计算基数;
按上述办法计算所得计算基数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数据,并非实际报销金额。实际报销金额是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基数后,再按个人报销比例计算所得的金额。实际报销金额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乙类管理医用耗材计入计算基数的比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基金运行情况等,适时动态调整。
四、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高于和等于一级病房三人间24元/天的,按24元/天计入报销;低于24元/天的,按实际金额计入报销。特需服务(床位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五、参保人员住院过程中不办理中途结算。
六、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正常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参保缴费后第7月起享受待遇。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我市之前印发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大突出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国、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眉山市精神疾病按床日付费标准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8日
附件
眉山市精神疾病按床日付费标准
单位:元/天
医疗机构 |
参保类别 |
医保支付 |
个人自付 |
补充医保 补贴个人 |
公务员医疗补助补贴个人 |
二级甲等及以上 |
职工医保 |
130 |
10 |
5 |
3 |
居民医保 |
120(基本医保115,大病保险5) |
20 |
5 |
/ |
|
二级甲等以下 |
职工医保 |
110 |
10 |
5 |
3 |
居民医保 |
100(基本医保95,大病保险5) |
20 |
5 |
/ |
备注:参保人员参加了补充医保、公务员医疗补助才能享受相应补贴,参加人员个人自付部分按上表标准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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