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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45452341/2021-00338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1-10-25
 文  号  眉市医保规〔2021〕21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0-21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门诊特殊疾病和“两病”认定备案管理工作权限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社事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方便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治疗,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深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方案》(医保函〔20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眉山市创建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专项行动示范城市,经研究,对眉山市门诊特殊疾病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认定、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优化权限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备案机构

(一)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备案机构。认定机构为二级乙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备案机构新增市内二级乙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二)“两病”的认定和备案机构。认定机构为具有相关专业执业医师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备案机构新增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认定和备案流程

(一)认定依据。依据《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眉市医保发〔2020〕22号)、《眉山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眉市医保发〔2019〕19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60号)三个文件规定进行相关病种认定。

(二)认定和备案流程。对参保人到具有认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就诊检查,由该医疗机构符合资质的医生根据检查结果,判断该患者是否符合我市门特病种或“两病”病种认定标准。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医生出具病情诊断证明,并协助参保人填写《眉山市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认定申请表》(附件1)或《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认定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认定医生或参保人将“申请表”交给该医疗机构医保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医保负责人即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录入信息,完成备案;对异地就医的参保患者,持有近期符合认定资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病情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等认定资料,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到现场、微信或QQ传输、他人代办等方式在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或“两病”认定和备案;对长期服药但未纳入“两病”管理的参保人,持有近期符合认定资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处方、持续服药治疗记录等相关资料,填写“申请表”后,可在我市具有认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组织管理

(一)坚持认定标准不变。符合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坚持认定诊断标准不变,不擅自提高标准,也不擅自降低标准,绝不允许虚假认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认定医生应签字确认。

(二)强化认定备案管理。认定机构医疗机构要落实医保负责人管理责任制,明确认定责任医师;要制定认定、备案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分工;要落实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患者提供便捷服务,不得推诿患者;要做好认定资料装档保存,用以备查。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门诊特殊疾病和“两病”的认定、备案管理工作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待遇的,按欺诈骗保追究认定机构、责任人员及参保人员责任。

(四)强化认定结果的综合运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协作,积极推动门诊慢性病规范化管理,推进家庭医师签约服务,提高慢病筛查率,实现早诊断、早管理、早干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眉山市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认定申请表

      2.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认定表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1日

附件1

眉山市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认定申请表

认定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工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

身份证

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选择定

点医院


申报病

种名称


申请人签名


申报病种情况(符合诊断标准项目)

认定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认定医疗机构意见


备案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选择定点医院”栏,I类门特可填写1-2家定点医院或零售药店;II类门特应填写1-2家定点医院。

2.“申报病种情况”栏,在定点医院认定时填写,由认定医生填写并签字确认。

3.“认定医疗机构意见”栏,在定点医院认定时填写,由认定医疗机构的医保负责人填写。

4.“备案意见”栏经办人由备案医疗机构的医保负责人或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签字。

附件2

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认定表


认定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

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选择定

点医院


申报病

种名称


申请人

签名


申报病种情况(符合诊断标准项目)

认定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认定医疗机构意见


备案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选择定点医院”栏I类门特可填写1-2家定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

2.“申报病种情况”栏,在定点医院认定时填写,由认定医生填写并签字确认。

3.“认定医疗机构意见”栏,在定点医院认定时填写,由认定医疗机构的医保负责人填写。

4.“备案意见”栏经办人由认定医疗机构的医保负责人或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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