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5452341/2021-00030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1-01-11 |
文 号 | 眉市医保规〔2021〕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1-08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补充医疗保险承办保险公司,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26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20〕3号)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职工医疗保险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调整为37万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每年每人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74万元。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调整为22万元。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每年每人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44万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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