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scglj/2022-00086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公开日期 | 2020-12-28 |
文 号 | 眉市监发〔2020〕44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12-24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和管理眉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认定)的有效专利、注册商标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为借款人提供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银行。
所称合作保险机构是指为借款人提供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
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合作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为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由眉山市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对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担;并安排市级专项补贴资金,对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实施贴息、贴费(融资保证保险费、专利价值、商标价值评估费)。
第二章 贷款企业、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眉山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符合市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条件;
(二)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六条 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必须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知识产权权属证书;
(二)知识产权权属证书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按时缴纳年费等相关费用,或者已办理相关权利续展手续;
(三)授予知识产权权属证书的项目处于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双方当事人约定质押的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要长于贷款期限,知识产权的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一般不少于5年;
(五)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应当合法、完整、有效且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六)合作保险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若合作银行认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可不参与保险。
第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对提供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合理有效使用质押贷款资金。质押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借款人需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资本市场和用于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及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知识产权权属证书所记载的知识产权人或者非全部知识产权人;
(二)假冒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知识产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
(五)知识产权已质押的;
(六)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保险费
第九条 出质的知识产权可由借贷双方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独立价值评估,也可由出质的知识产权人与合作银行协议评估,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应符合银行贷款发放要求,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户贷款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市级重点培育企业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贷款人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时,严格按《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20〕8号)和《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眉财金〔2020〕2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为借款人提供优惠利率,贷款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贷款利率控制在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以内;贷款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含3000万元),贷款利率控制在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20个基点以内。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按照贷款发放的金额参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得低于贷款本金的2%,在贷款发放或续贷之前,贷款保证保险费由借款人支付,后续按规定申请财政补贴。
第四章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的确定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制定了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承诺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审批程序,为贷款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与眉山市工投公司签订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制定了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较强的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承诺按本办法相关要求承担相应损失补偿风险。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均可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五章 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一)合作保险公司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包括纯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贷款中明确属于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本息损失(含贷款本金、应付利息和逾期之日起30天内的利息,不含罚息),经保险公司认定理赔后的损失,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其中政府与合作银行按5:5的比例进行分担。
(二)合作银行与企业直接合作的,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本息损失,包括纯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以及组合担保融资合同中明确属于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本金损失部分(含贷款本金、应付利息和逾期之日起30天内的利息,不含罚息),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其中政府与合作银行按5:5的比例进行分担
(三)对于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逾期程序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逾期后,合作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出贷款逾期通知并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同时启动逾期贷款清收流程。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后,按照《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风险代偿程序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损失补足
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负责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追偿回收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各方分担比例进行权益分配。风险补偿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损失,由市财政和违约主体所在县(区)、园(新)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在30天内补足。
第六章 专项补贴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补贴的审核与拨付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补贴资金的贴息额为已发放贷款利息总额的40%。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得超过两年。按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借款人方可申请贴息。
(二)贷款保证保险费和专利价值评估费、商标价值评估费补助额为发生额的50%。
(三)申请贴息、贴费资助的借款人,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贴息贴费申请,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后送市财政局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贴费。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独立征集或接受推荐确定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项目,自主筛选、审查、确定贷款事项;合作保险机构独立征集或接受推荐确定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项目,自主筛选、审查、确定保证保险事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向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推荐项目。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同意给予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项目,应与借款人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对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的有关内容做出规定。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办理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商标权。
第八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追偿制度。对追回已核销的呆账金额,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各方的共担比例进行权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必须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贷款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并终止合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