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nyncj/2024-00119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4-10-30 |
文 号 | 眉农规〔2024〕5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24-10-29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9日
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及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集体“三资”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一)发包农村土地;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十一)支持其他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七条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并预留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私章等印鉴,严禁多头开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有差异的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按程序审核后,报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九条 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本集体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条 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网银U盾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集体换届选举而变动。
第十一条委托代理记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实行委托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委托方应当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书面的《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合同业务范围、有效期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代理记账服务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二条 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以公开栏、明白纸、电子触摸屏、广播、网络、会议等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对于多数成员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会计年度终了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财务公开资料需报乡镇(街道)备案。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
第十四条 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六条 资产承包、租赁和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两级核算制度。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制度单独核算。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十条 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合规性审查。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无异议后,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将农户书面申请、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村集体审查通过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批。
第五章 其他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并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督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向成员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内部争议解决制度。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级、村级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等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的“三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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