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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nyncj/2024-00114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4-10-23
 文  号  眉农规〔2024〕3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24-10-21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延长《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制度》有效期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经研究,2020年11月印发的《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制度》(眉农函〔2020〕146号)文件有效期延长2年,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1日




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根据《四川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眉山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各类工程设施均纳入管护范围。

第三条 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建后管护机制,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章 项目移交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统计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工程设施总量和分类工程措施明细,与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手续,并将项目有关情况通报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接收的工程设施明确(移交)到所在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签订管护合同(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对接收的工程设施分类建立明细台账,统一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纳入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田间工程。主要包括田埂、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

(二)田间灌排工程。主要包括塘堰(坝)、小型拦河坝、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泵站;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网、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生态沟渠)、坡面防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耕地质量监测点设施。主要包括大气降尘采集点、试验小区、标识牌、展示牌。

(七)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田间工程。农机下田坡道、田埂无垮塌,能够有效保护农田。

(二)田间灌排工程。各类渠(管)道、排水沟、渠系建筑物、提灌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高效节水灌溉以及附属工程设施等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且无安全隐患,渠道、涵管要及时除草,疏浚。

(三)田间道路工程。维持路面平整,通行无阻,清洁美观,排水通畅。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网定期修剪,正常生长,无虫害发生;岸坡防护、坡面防护工程无垮塌;沟道治理工程及时疏浚、预防垮塌。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善,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耕地质量监测。各试验小区隔离设施和独立排灌沟渠运行良好,各监测小区之间无串灌串排现象发生。耕地质量监测设备运行良好,采集数据真实可靠。

(七)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完好,信息完整。

第四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八条 明确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等工作,并承担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运行管护工作。

第九条 明确监管主体。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明确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已规模化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组)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专项管护工作,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明确管护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管护实施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行选定管护人员。村(组)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村(组)集体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村(组)集体可设立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公益性岗位,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管护人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防范农村道路、农桥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可探索委托代理、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

第十三条 跨乡(镇)、村(组)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对象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在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

第十五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要增强主动参与工程实施运行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组)集体的统筹安排,共同维护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五章  管护经费

第十六条 各县(区)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多元化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县级财政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落实管护经费。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鼓励通过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组)集体收益、灌溉用水收费(不含干渠水管单位应收缴水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后管护资金。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各地可结合实施,积极探索业主向村(组)集体缴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使用费,缴纳费用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新模式。

第十八条 除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等财政性资金以外,通过其它方式筹集社会资金作为管护经费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乡(镇)政府有关单位或村(组)集体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 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要引导高标准农田集中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

第二十二条 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经流转后的高标准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采取用地与养地结合措施,保证在使用期内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不同工程设施特点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并在工程设施所在地(或集中地)上墙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运行管护年度工作推进情况,并提出下年度运行管护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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