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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nyncj/2022-00128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2-08-02
 文  号  眉农规〔2022〕2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7-29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育肥猪出栏价格保险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管委会乡村振兴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各相关保险公司:

现将《2022年度育肥猪出栏价格保险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7月29日                                       



2022年度育肥猪出栏价格保险创新试点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范生猪养殖市场风险,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在生猪保险保费补贴方面的支持作用,促进全市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要求,经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在中央财政补贴养殖业保险标的范围内,继续推进育肥猪出栏价格保险,并在此基础上参考生猪养殖完全成本创新开展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工作基本原则: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探索创新、稳步推进。

(二)保险经营原则: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前预警市场供求,合理引导生猪生产,绩效导向保险惠农。

二、参保条件

(一)投保猪场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

(二)投保猪场具有合法有效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和环保备案手续或批复;

(三)年出栏1500头(含)以上或能繁母猪存栏头数高于50头(含)以上的规模养猪场;

(四)投保猪场能够提供规范的养殖档案或饲养记录;

(五)投保猪场设施齐全、运行正常,实现种养循环的生猪养殖场可优先投保。

三、试点规模与范围

在全市试点承保育肥猪不超过20万头,其中:东坡区3万头、彭山区1万头、仁寿县12万头、洪雅县2万头、丹棱县1万头、青神县1万头,眉山天府新区生猪养殖场分别在彭山区和仁寿县所属行政区域投保。

四、投保方式

(一)根据育肥猪的年出栏量按年度投保;

(二)自繁自养场按年度出栏总量一次性投保;

(三)“公司+农户”代养合作模式的由公司统一投保;

(四)自繁自养场全年投保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能繁母猪存栏量的26倍;

(五)每一约定出栏周期可以为1个月、4个月或6个月,具体起止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养殖场养殖计划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约定出栏周期出栏数量如下:

约定出栏数量

约定出栏周期

约定出栏数量计算

每月/次

总投保数/12

4月/次

总投保数/3

6月/次

总投保数/2

五、回溯机制

建立投保后对投保标的进行回溯机制,当投保年度期满后在养殖场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提取该场年度内用途为屠宰的产地检疫数,核实其实际出栏数进行回溯。

建立清算机制,按养殖场用途为屠宰的产地检疫数进行实际出栏数核实,每个约定出栏周期赔款按实际出险认定赔付额的80%进行预赔,剩余20%在年度到期后和保费一起进行一次性清算,多退少补。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核实养殖场用途为屠宰的检疫数据,并配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养殖场每月出栏数据的统计工作,为年度清算提供数据依据。

六、保险方案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周期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育肥猪约定期间平均出栏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约定周期出栏的育肥猪(不高于约定数)按约定进行赔偿。

(二)保险价格

综合参考目前生猪养殖完全成本因素,约定单头出栏育肥猪体重为110公斤,约定保险费率为5.5%,单头生猪保险金额不超过2000元/头,约定出栏价格根据养殖成本由保险机构和养殖户(企业)协商确定,定价范围为15元/公斤-18元/公斤。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1. 单头生猪保险金额=保险价格×约定单头育肥猪体重。

2. 保险费率:5.5%。

3. 单头育肥猪保费=单头育肥猪保险金额×5.5%。

(四)保险保费分摊方式

养殖户自缴35%,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贴。

(五)赔偿计算方式

1. 当出栏育肥猪价格在11.6元/公斤以下时,不再增加保险理赔额度。

2. 本保险的免赔率为20%。

3. 保险理赔金额计算方式: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无需报案,保险人将根据每一约定出栏周期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fgw.sc.gov.cn)发布的育肥猪出栏价格自动启动理赔流程,保险人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保险理赔金额。

每一约定出栏周期赔偿金额(元)=[保险价格(元/公斤)-约定期间平均出栏价格(元/公斤)]×约定出栏重量(公斤/头)×每一约定出栏周期赔偿数量(头)×(1-免赔率)

每一约定出栏周期赔偿数量在每一约定出栏周期保险育肥猪约定出栏数量和每一约定出栏周期保险育肥猪实际出栏数量中取最小值。

(六)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七、承保机构及区域

承保机构和承保区域按2021年全市公开遴选结果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细化操作方案,分步推进实施,原则上在10月底前完成承保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向生猪规模养殖场广泛宣传保险政策,调动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积极参与,自愿投保。

(二)各经办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切实提升投保业主对此项试点工作和政策的满意度。

(三)各经办保险机构、参与办理保险工作的基层单位及协保人员、投保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川银保监发〔2022〕21号文件规定规范政策性保险单位和人员工作费管理,严禁在投保、核保、理赔和结算环节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四)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研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要求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五)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如遇国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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