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nyncj/2022-00121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2-08-04 |
文 号 | 眉农规〔2022〕3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08-03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乡村振兴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提高家庭农场发展水平,示范引领全市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3日
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时期家庭农场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评定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场),按照自愿申报、县(区)审核推荐、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以粮为主、粮经统筹为导向,突出适度规模、集约经营、管理先进、效益明显、带动小农的基本特征,逐步形成镇乡均有市级示范场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示范场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市级示范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被评定为县(区)级示范场;农场主连续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3年以上,拥有农学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拥有农业技术专利或取得农业技术职称资格(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技能等级)的可放宽至1年以上;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二)规模适度。从事粮油种植的,种植面积山区100亩左右、丘区200亩左右、平坝500亩左右;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30-200亩左右;从事养殖的,常年存栏猪200头左右(自繁自养模式100头左右)、肉牛50头左右(其他畜禽按猪当量计算),水产养殖面积50亩左右。从事其他产业或采用种养结合、间种套养、三产融合、设施农业等经营方式,难以统一规模标准的,农场年产值须达到最低效益标准。其中,从事三产融合的,农业产值不能低于三分之一。
(三)集约经营。家庭农场主原则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拥有高素质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农场基础设施完备,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30万元。拥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之一或商标注册的优先评定。
(四)管理规范。不存在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有合法稳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集中连片经营比例不低于30%;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废弃物处理排放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场标识标牌清晰,场所布置整洁有序。
(五)效益明显。家庭农场年产值须达到50万元以上,原则上农场应经营盈利;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市城镇职工收入水平。
(六)带动力强。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发展模式,对周边农户起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脱贫户实现共同富裕的优先评定。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评定市级示范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向所在乡镇(街道)和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填报《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乡镇(街道)和县(区)农业农村局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评审。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评定标准,组织评审专家,对各区县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四)公示。经专家组评定的市级示范场,在眉山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评定名单,授予“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称号。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须加盖印章);
(二)县级示范场证明文件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营收支流水账、农业投入品、农产品产销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介绍和农场标识标牌的图片等;
(六)对周边农户的示范引领带动佐证材料。
(七)相关表彰奖励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监测
第八条 市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经监测,发现不符合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条件和市级示范场评定条件的,取消市级示范场称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场称号,且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连续两年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二)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拒绝配合监测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被取消市级示范场称号的家庭农场,不得悬挂或应用有关市级示范场的标牌或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完善县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形成上下贯通的示范评定和政策体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
2.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监测表
附件1
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 |
农场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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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身份证号码 |
农场主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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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详细地址 |
县(市、区) 镇(乡) 村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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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文化程度 |
家庭人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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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面积(亩) |
土地流转剩余年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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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注册商标 |
是否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 |
有机;绿色; 地理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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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业 |
生产经营规模 (亩/头/只/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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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纯种、养;间种套养; 三产融合;设施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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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业规模生产年限(年) |
获得财政扶持情况(年份、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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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农场产值 (万元) |
上年农场净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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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 |
农场累计投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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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雇工(人) |
带动小农(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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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小农方式 |
农资服务; 技术服务; 农机服务;销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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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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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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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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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
农场名称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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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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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
注册类型 |
注册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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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
商标注册(个数) |
农产品质量认证(是或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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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农场收入 (万元) |
上年农场支出 (万元) |
上年农场净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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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 |
年 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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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租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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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
农产品1 |
种植或养殖规模(亩、只、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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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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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工 |
常年雇工人数(人) |
临时雇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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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 |
带动小农户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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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小农户方式 |
农资服务;技术服务;农机服务;销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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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评定时间(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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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财政扶持情况(年份、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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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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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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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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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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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眉农规〔2022〕3号关于印发 《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的通知0(1)(3).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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