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6-00132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6-08-07 |
| 文 号 | 眉建规〔2026〕5号 | 公文种类 | 通告 | ||
| 成文日期 | 2026-08-07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违法行为评价细则》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违法行为评价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7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裁量违法行为评价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中违法行为的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川建行规〔2025〕18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对违法行为情节的认定
(一)违法行为次数a1。
可通过执法部门或信用中国、天眼查、眉山信用管理平台等查询确定。
(二)及时改正情况a2。
施工前未会同管线单位明确管线安全保护范围,违法行为造成水、电、气等管线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不应认定为及时改正a21。
(三)消除危害后果情况a3。
1.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认定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a31(施工前未会同管线单位明确管线安全保护范围,违法行为造成水、电、气等管线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除外)。
2.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降低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认定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a32(施工前未会同管线单位明确管线安全保护范围,违法行为造成水、电、气等管线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除外)。
(四)配合调查情况a4。
行为人在执法部门未发现其违法行为前主动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经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或者举报违反刑事犯罪行为,经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认定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a41(该条款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两年内最多认定一次)。
(五)违法所得情况a6。
1.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获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在非经营活动中获得违法所得公民200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2万元以下的,认定为违法所得金额较小a62。
2.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获得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在非经营活动中获得违法所得公民2000元及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2万元及以上的,认定为违法所得金额较大a63。
(六)其他情况a7。
企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微型企业标准;自然人按照当事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当事人家庭中有成员残疾或者患重大疾病的情形;个体工商户根据其从业人员数量、纳税金额、经营现状等认定为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或者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a72。
二、对社会危害程度评价的认定
(一)现实危险、危害程度b1。
1.违法行为处于预备阶段、刚实施即被制止或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未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的,认定为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b11。
2.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市场秩序等造成了危险或破坏,但尚未引发实际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环境破坏;或者违法行为已造成轻微的危害后果或实际损害,但影响范围有限,且可通过整改基本消除影响的,认定为存在轻微危害后果b12。
3.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市场秩序等造成了危险或破坏;造成100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人员轻伤或环境破坏的,认定为存在一般危害后果b13。
4.违法行为造成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人员重伤;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严重破坏环境、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认定为存在严重危害后果b14。
5.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财产损失或人员死亡的,认定为存在特别严重危害后果b15。
(二)社会影响程度b2。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等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认定为造成一般社会影响b22。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5人以上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群体事件;造成1000户及6小时以上停水、停电、停气等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在网络上持续发酵,或被省级及以上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通报,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b23。
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明确了裁量档次,无对应明确适用情形的,原则上采用处罚计算基准中间档次进行裁量。
本细则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配套使用,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原眉建规〔2023〕6号和15号文件同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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